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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警六大顽瘴痼疾自查

更新时间:2022-04-01 来源:百科大全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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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警、户籍警、刑警、交警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五大类。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1民警六大顽瘴痼疾自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1民警六大顽瘴痼疾自查

  3月12日,惠州新闻发布厅举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场新闻发布会,将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6类顽瘴痼疾进行集中整治,这6类顽瘴痼疾为必查重点。

  突出“四项任务”全面正风肃纪

  惠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惠州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沈亦军介绍说,惠州政法队伍此次教育整顿的目标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围绕“五个过硬”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紧紧抓住“关键少数”,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扎实推进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全面正风肃纪、反腐强警,使全市政法系统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

  “六大顽瘴痼疾”为必查重点

  据介绍,本次教育整顿参加人员包括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惠州监狱的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乡镇(街道)党委政法委员。时间从2021年2月底到6月底,约4个月。惠州监狱教育整顿结合专项综合治理,延长到10月底。

  发布会介绍,本次教育整顿分为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

  在学习教育环节,将深入开展政治教育。强化政治建警,把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组织全体政法干警参加政治轮训,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英模教育,学习榜样,树立标杆,引导干警增强群众观念,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在查纠整改环节,将强化自查自纠。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全面开展个人自查,把“六大顽瘴痼疾”作为必查重点,持续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方向。强化组织查处。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深挖彻查违纪违法线索,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形成强有力震慑。强化专项整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和影响政法队伍建设的难点,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并针对政法系统其他禁而不绝、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做到在整治中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政法机关服务群众水平。

  在总结提升环节,将持续深化整改。及时总结本单位查纠整改环节工作成效,分类梳理问题台账,汇总案件线索核查、顽瘴痼疾整治总体情况,推动整改到位。推进建章立制。围绕教育整顿过程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找准政法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短板漏洞,用制度把教育整顿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进一步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干警素质能力提升机制、政法干警交流轮岗机制。开展总结评估。本着导向清晰、聚焦效果、重点突出的原则,采取单位自评、本级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复评、省级驻点指导组验收、省级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方式,评估教育整顿实际成效。

  群众可通过电话等向省级驻点指导组举报线索

  惠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惠州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周汉辉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作为必查重点的“六大顽瘴痼疾”包括: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

  惠州将通过开展举报线索核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重点案件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智能化数据排查、队伍建设巡查等方式,深挖彻查违纪违法线索,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周汉辉指出,在警示教育方面,惠州坚持集中学习教育与自我反思领悟相结合,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深入剖析本地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例,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处的具体案例,引导干警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英模教育方面,将从政法系统立功受奖人员中,选树一批事迹可信、形象可亲、品格可敬、精神可学的政法英模和先进典型,举办英模事迹报告会,广泛宣传政法英模的感人事迹和崇高品质,大力弘扬英模精神。

  发布会通报,省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省级驻点指导组已于3月4日进驻我市开展驻点指导。为便于社会各界对惠州政法队伍进行监督,指导组进驻期间设值班电话:(0752)2812662,邮政信箱:广东省惠州市0026号邮政信箱。电话受理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来信来电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惠州市及所辖县(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照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2021民警六大顽瘴痼疾自查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六大顽瘴痼疾”,弘扬自我革命精神,深入自查自纠,切实整治顽瘴痼疾。现将我院“六大顽瘴痼疾”整治情况公布如下:

  通过深入学习教育提高检察干警查纠问题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采取问卷调查、谈心谈话、案件评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对照“六大顽瘴痼疾”,共查找出3个方面4个问题。其中,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个,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问题2个,离职检察人员违规担任律师问题1个。对查找出的上述问题,我们坚持边查纠边整改,立行立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治到位。截止10月18日,4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完成制度机制建设3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存在问题:个别干警在办理案件时,对有人打听案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个别人员填报内容不完整,没有详细记录被记录填报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情况等主要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过问情况。

  整治成效:1、组织集中补报。对干警填报的39件记录报告逐一进行核查,并组织干警对以前漏报的进行集中补报,干警共补报过问检察办案事项等16起。从填报工作开始至今,共填报过问检察办案事项39件,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填报9件,第一检察部10件,第二检察部13件,第三检察部3件,第五检察部未检部门2件,综合业务部2件。

  2、针对核查发现的个别干警对记录报告内容范围把握不准、填报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编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度汇编》,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在机关一楼大厅显示屏滚动播放“三个规定”有关内容,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记录报告的规定要求;

  3、针对了解到的部分干警存在畏难情绪、不想不愿填报等问题,加强警示教育,制作专用保密信封打消干警思想顾虑,强化记录报告自觉;

  4、针对当前司法办案外部环境现实状况,为全体干警开通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特制手机彩铃,设立专门的律师会见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防范外界干扰。

  5、出台《常态化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细则》,规范填报事项、填报程序及办案人员线上线下填报要求,细化学习教育、责任分工、督导检查、结果运用、追究问责等日常管理。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存在问题:经排查发现,存在个别聘用人员的家人在聘用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注册商店的情况(目前已注销或变更);个别聘用人员存在担任过公司监事职务的情况(目前已注销)。

  整治成效:1、全面采集检察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信息,协调市场监管局对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认真比对核查,对2名存在经商办企业情形、1名存在在企业担任监事职务情形的书记员进行谈话提醒。目前,3名同志均已主动注销名下企业或辞去所任职务。

  2.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多渠道排查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班子成员带队广泛走访,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全面收集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

  3、出台《检察人员及其配偶、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经商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加强动态信息监管。组织检察人员及其亲属按人员类别分别签订承诺书,就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违规参股借贷、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作出承诺。承诺书留存政治部备查。

  4、出台《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并和灵宝市公安局、灵宝市司法局、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灵宝市房管局等单位建立联系制度,由检察院将检察人员基本身份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人员是否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核查,达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目的,实现了“当下改”与“长久立”一体推进。

  三、司法人员离职后违规担任律师情况

  存在问题:经自查发现,存在离职检察人员担任律师,代理我院办理的案件的情况,目前已将排查出的情况及时向司法局通报。

  整治成效:1、层层进行甄别核实,对发现的离职人员涉嫌违规担任我院所办案件的律师的线索,及时向市司法局进行通报;

  2、关口前移,出台规定,在办理检察人员离职手续时,同步签订不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承诺书;

  3、建立与律协、企业等行业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常态化跟进掌握离职人员从业状况,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管控。

  抓好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关键环节、成败之举,也是灵宝检察院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必须履行的时代使命。下一步,我们将以更强的担当、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作风,扎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2021民警六大顽瘴痼疾自查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能够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全程留痕;对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参考意见、了解有关情况、监督、指导等,不按规定全程留痕、记录入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以讨论和听取汇报等为名打探案情,借机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具体要求、违规影响案件办理进度、通风报信等情形;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搞利益输送,充当司法掮客;离任工作人员违规在本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辩护;院庭长对于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实全面记录报告的管理督促不到位,工作人员记录报告意识不强;督察部门监督不全面、不主动,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未能及时发现处置。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法院工作人员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兼任职务等方式办企业;利用审判工作信息购买股份、信托产品、不良资产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从事高利贷等违规借贷活动,甚至将资金外放给黑恶势力;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名义开展业务,提供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法院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于幕后利用他人名义代理案件。

  ——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对罪犯患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及病情诊断、检查、甄别、日常表现等材料,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对于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而被监所拒收的罪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时,对病情证据材料审查不专业、不严格,导致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启动审查不及时,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不及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使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未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书送达不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及时处理等;故意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特别是对涉黑涉恶罪犯,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暂予监外执行办案流程缺乏日常监督管理,定案把关机制落实不到位;缺乏常态化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查机制,问题线索发现不及时。

  ——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出具相关文书,或简单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对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不一次性全面告知,导致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人为制造立案难度;对当事人关于不立案的信访投诉不及时答复处理;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边清边积现象明显;案件隐性超审限;承办人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担当意识不足,拖延审理,不敢裁判,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标准不统一,定案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案件犯罪事实和情节基本一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同现象依然存在;对新类型犯罪,量刑不够精准,改变定性不够慎重。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便利,为当事人、律师等人员打探案情,传递信息,转递材料,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牟取利益。

  ——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等问题。超标的查封银行账户;对可分割的不动产违规整体查封;对当事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继续查封、解除查封等合法申请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应当变更查封措施未及时变更;涉案财物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拖延,案件久执不结,效率不高;执行款无法定事由超过一个月未发放;案件退赔款、罚没款未及时处置;长期积存的不明案款未得到有效清理;执行案件信访数量多,存在长期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应当导入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未导入的问题,造成诉访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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