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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1-01-08 来源:国外生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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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十一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我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应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审查,严把安全关。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在日常生活中,经证明为学校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及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外单位来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公益劳动及由院属各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因学生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集体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发生意外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因私请假或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凡私自在外住宿的学生若

  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未离校者,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教室、实验、训练场所、机房、图书馆、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学校、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或损失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按学校紧急事件预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涉及学生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及时交司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者,由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正常学习和生活或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私自在宿舍容留外来人员住宿,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私接、乱挂电源、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若一经发现将没收违章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第二十九条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宿舍、楼道、教室、训练场地等公共场所打闹,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私自存放或携带铁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与校外社会人员勾结来校挑衅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私自在学校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一、班主任及科任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师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三、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四、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五、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六、在校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教导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七、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八、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九、走读生应按时到校、离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放学后自己回家者,应向班主任递交由家长签字同意该生放学后自己回家的条子。

  十、已满十二周岁,离校20分钟以上路程的学生,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后,允许骑车上学,但不得骑“三无”(无车闸、无车铃、无车锁)自行车,要自我保护好车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十一、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十二、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十三、在计算机房上网时,要遵守青少年网络公约,不浏览不良信息。学生不得上营业性网吧,违者严格处分。

  十四、不得站在高处或爬上窗台擦教室、楼道的窗户玻璃等。

  十五、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十六、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十七、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

  十八、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请假,并报校长批准。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校,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十九、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知情者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领导报告。当发生应急事故时不得造谣,夸大事实造成恐慌,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保证校园正常秩序。

  二十、记住下列几个重要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紧急情况下打电话求救。平时不得随意拨打,否则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十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管理方法,严禁体罚辱骂、讽刺、挖苦学生,避免出现因体罚而使学生发生意外,否则后果由责任人自负。罚站一次罚款5元,超过30分钟者,罚款50元。教师打学生一掌,踢一脚,拧耳朵等,一次罚款50元。

  二十二、住校生的安全管理依照《住宿生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三、课间安全管理依照《课间监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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