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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号36号文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36号全文

更新时间:2020-10-24 来源:国外生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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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财税2016号36号文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36号全文,供大家参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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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6号36号文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36号全文

  【营改增解读】全面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行业的角度对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简要分析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

  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简表如下:

  

 

  (一)税目的变化

  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租赁服务仍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目不再界定为“现代服务业”,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

  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

  新政: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

  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新政: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华税:鉴于四大行业税率都有所提升,因此可抵扣进项管理就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三、取消混业经营、保留混合销售,兼营应分别核算

  新政: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新政: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新政: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华税:2012年启动营改增后,出现“混业经营”新概念,新政予以取消,对于之前大家认为会被取消的“混合销售”进而保留,具体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将根据情况分别适用“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纳税,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重视核算,否则将面临适用高税率的不利后果。

  四、房地产、建筑业、金融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政: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华税: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对于四大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五、房地产、建筑业、金融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政: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新政: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华税: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对于四大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根据新政,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六、二手房销售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局征管

  新政: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华税:增值税属于国税系统征管,为了保障征管的效率和效果,新政规定纳税人二手房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暂由地税局代理。

  七、金融等应税范围分类明确

  新政: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新政: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华税:值得关注的是,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经营业态庞杂,尤其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层出不穷,其经营范围很难进行罗列。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将金融业划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6类。新政在保留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保险的同时,将其他业务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八、存款利息等被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新政: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华税: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存款利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时期支出的重要成本项目,比重很大,将“存款利息”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也就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没有看到其他计税方法的出台,这就意味着金融业一项重要将成本无法抵扣。

  九、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分两年抵扣进项税

  新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华税: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3种情形下的建筑业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新政: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华税: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会明显上升,许多进项因为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会面临高达11%的销项税率。试点方案中给出了三种情形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仍然依据之前的营业税率来简易计征增值税,这对建筑业是个利好消息,税负不会明显上升。对于过渡期的建筑企业而言,可以开展税务筹划,改变经营方式,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十一、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地价款可以抵扣

  新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华税:房地产企业最大的进项成本即为取得的国有土地成本,其能否抵扣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税负率的高低。试点方案创造性地提出了房产销售额扣除地价的抵扣方案,而不再纠缠是否取得合法凭证。这对房地产企业是个重大利好,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房产预售与抵扣土地价款的具体措施,这关系着业务操作层面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十二、营业税优惠政策整体平移

  新政: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华税:新政对于之前营业税制下的免税等项目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平移,按照新政,相关项目实施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于纳税人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对于下游经营业而言,也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势必影响业务及开展。

  十三、部分跨境金融免税

  新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华税:当前以亚投行为代表的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化,拓展海外业务,对于跨境金融服务,新政规定仅“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适用增值税免税,对于其他金融服务并未给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总结

  不难看出,新政对于房地产、建筑业、金融等四大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和之前的预测相比,有一致的地方,更多的是全新的政策,无疑对于四大行业,尤其对于适用11%税率的房地产、建筑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企业应抓住营改增实施前的这一个月,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附: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大家都提到了37号文,因此这里我对文件也不多引用了,直接分开解释下吧。

  1. 关于差额纳税:

  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时,核定应纳税额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5%;

  营改增后,核定应纳税额仍计算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17%;

  变化:较之营业税时期, 税负增长很多(17%-5%)。

  2. 关于老合同

  营改增后,对于试点之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营业税进行税额计算及缴纳。新增合同,一律适用增值税。

  3. 关于超过3%即征即退

  原先出台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时,本来大家对此期望很高,上海原先试行时是按照收入扣除成本差额计算3%实际税负的,因此相比原先缴纳营业税,企业是能够享受到税负下降的。可是后来出台37号文之后,计算3%实际税负是按照收入全额计算的,导致这个政策变成了鸡肋。地方政府也因此出台了税收返还的政策,以解决这个问题,只是具体的幅度各个地区并不相同。

  二、对于各位的补充

  王星提到了直租业务目前在各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务占比并不高,主要都是售后回租业务。而营改增之后,售后回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理解其实这也是正常的,作为融资方,营改增之后,企业要就销售的设备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很大地增加了税务负担,因此企业理所当然不愿意开发票。而没有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又无法作为成本进行抵扣,因此也就享受不到差额纳税的好处。这个矛盾原先上海通过设计差额纳税超过3%即征即退解决的,但是由于37号文发布后改为以全额计算,导致了现在的无解。总是依靠财政返还也不是长久之计,我相信这一点在后期会得到改进的。

  另外对于直租业务,由于之前合作的业务主要以医疗设备租赁和航空租赁为主,我认为这两块业务在近几年是有一个较好的发展空间的。医疗行业在接下来几年,随着民资的进入,对医疗设备的需求会有很大的增长;而航空租赁,随着政府对这一块的重视,天津和上海均争取到了不少优惠政策,因此也会促使原先在其他国家如爱尔兰等地的原有航空租赁业务转移到中国来。当然这里见仁见智,主要是个人的工作体会。

  财税2016号36号文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36号全文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

  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

  新政: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

  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新政: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华税:鉴于四大行业税率都有所提升,因此可抵扣进项管理就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三、取消混业经营、保留混合销售,兼营应分别核算

  新政: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新政: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新政: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华税:2012年启动营改增后,出现“混业经营”新概念,新政予以取消,对于之前大家认为会被取消的“混合销售”进而保留,具体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将根据情况分别适用“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纳税,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重视核算,否则将面临适用高税率的不利后果。

  四、房地产、建筑业、金融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政: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华税: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对于四大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五、房地产、建筑业、金融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政: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新政: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华税: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对于四大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根据新政,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六、二手房销售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局征管

  新政: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华税:增值税属于国税系统征管,为了保障征管的效率和效果,新政规定纳税人二手房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暂由地税局代理。

  七、金融等应税范围分类明确

  新政: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新政: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华税:值得关注的是,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经营业态庞杂,尤其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层出不穷,其经营范围很难进行罗列。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将金融业划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6类。新政在保留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保险的同时,将其他业务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八、存款利息等被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新政: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华税: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存款利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时期支出的重要成本项目,比重很大,将“存款利息”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也就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没有看到其他计税方法的出台,这就意味着金融业一项重要将成本无法抵扣。

  九、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分两年抵扣进项税

  新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华税: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3种情形下的建筑业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新政: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华税: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会明显上升,许多进项因为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会面临高达11%的销项税率。试点方案中给出了三种情形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仍然依据之前的营业税率来简易计征增值税,这对建筑业是个利好消息,税负不会明显上升。对于过渡期的建筑企业而言,可以开展税务筹划,改变经营方式,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十一、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地价款可以抵扣

  新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华税:房地产企业最大的进项成本即为取得的国有土地成本,其能否抵扣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税负率的高低。试点方案创造性地提出了房产销售额扣除地价的抵扣方案,而不再纠缠是否取得合法凭证。这对房地产企业是个重大利好,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房产预售与抵扣土地价款的具体措施,这关系着业务操作层面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十二、营业税优惠政策整体平移

  新政: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华税:新政对于之前营业税制下的免税等项目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平移,按照新政,相关项目实施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于纳税人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对于下游经营业而言,也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势必影响业务及开展。

  十三、部分跨境金融免税

  新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华税:当前以亚投行为代表的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化,拓展海外业务,对于跨境金融服务,新政规定仅“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适用增值税免税,对于其他金融服务并未给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深度解读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对比106号文关键变化

  租赁服务上游的贷款服务纳入增值税范围,税率定为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归入贷款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的税务范围被收窄为直租,包括有形动产及不动产,保留了借款利息扣减销售额的计税方式,继续体现了以税盾红利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服务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政策含义

  租赁服务下游剩余行业全面纳入增值税范围,税收抵扣链条全面搭建完整,其中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11%缴纳,下游可获得抵扣,减税力度极大

  出口租赁服务免税范围扩大至全部“有形动产”标的物并有望退税

  融资租赁企业的即征即退政策获得延续,明确了实缴资本达到1.7亿的要求及过渡期政策

  重申了90号文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不征税的规定

  题外话:保理业务中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财务担保业务按贷款服务全额征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正式明确了“差额纳税”的税收政策。

  租赁业务分类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

  

财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款第(五)项第1点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第5点对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政策解读: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规定,一方面还原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保留了106号文、90号文对本金、利息不计入销售额的处理,另一方面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为贷款服务税率统一为6%,下游统一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消除了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因举债能力不同以及与其他机构一样从事“贷款”业务之间税负不等的差异,体现了实质课税及税负公平原则。

  同时,政策制定者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特别针对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制订了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原有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不受影响,体现了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政策除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排除以外,其他规定基本平移了了106号文的内容。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款销售服务第(六)项现代服务第5点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项第5点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解读:

  本次营改增扩围最大的减税亮点就在于不动产业务可抵扣的税制设计,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政策规定完善了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抵扣的链条,有利于融资租赁开拓不动产业务市场。

  出口租赁免税可退税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6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同文第四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解读:

  此前财税[2014]62号文对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比照外贸企业规定执行退税,本次36号文在对出口租赁免税的同时将货物贸易的退税政策扩大至服务及无形资产,退税的标的范围大为扩展,符合融资租赁助力中国制造走出去的政策定位。

  对前期政策的修补

  即征即退政策

  原文链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款第(二)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项“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政策解读:

  将原本2015年12月31日已到期的“超三返还”政策延续至“营改增试点期间”,此政策没有将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包含在内。此外,对“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延续了106号文的规定将租赁本金包含分母在内,明信对享受退还的业务门槛做了测算,单笔业务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需达到20.65%的息差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达到53%的息差率方可达到退税门槛,均已超过最长期限贷款利率的4倍,即征即退只能说是保留了最初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承接,很难说是对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实质性利好。

  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问题

  原文链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第5点(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款第(二)项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106号文原规定为“注册资本1.7亿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本次文件更改为“实收资本”此前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已按实收资本口径执行,本次修改仅仅是从文件上严谨化,同时对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的租赁企业规定了从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的政策过渡期,对行业实质性影响不大。

  好啦,严肃讨论部分结束啦,有没有眼花缭乱的感觉?别怕,同学们,我们划重点啦!看这里!敲黑板!!

  租赁服务的分类及适用增值税处理

  根据36号文附件1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租赁服务,根据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根据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按其资金融通业务的本质归为贷款服务,融资售后回租与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租赁税务处理的核心区别在于出租人在购进租赁物时以及计算销售额时本金部分的差别以及租金专用发票能否作为承租人进项抵扣的规定;有形动产与不动产融资租赁税务处理的核心区别在于税率的不同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未获得超三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有利于直租业务的发展36号文保留了直租业务的税盾红利,有利于以融资租赁方式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采购提供支持,在供给侧改革的大潮中融资租赁的小伙伴们发挥去库存、促投资神功的时候到了!

  有利于拓展不动产及建筑业租赁市场以往政策规定不明确难以拓展的不动产租赁业务本次减税力度最大,所以租赁小伙伴们还等什么呢?

  有利于出口租赁的发展退税范围扩大至服务及无形资产,总理带头为走出去营销,国家发红包促进走出去,租赁行业的国际化是国家对你们的期待哦

  以下三种租赁小伙伴最落寞

  单纯从事集团内部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公司

  模式单一的租赁公司

  团队缺乏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租赁公司

  保理融资业务蓬勃发展可期保理融资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税率为6%;依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3点的规定,将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保理业务的税赋较之前全额征税的税负有大幅度的下降。

  结语:

  确定营改增五一全面扩围以来,期间无数被纷纷谣言吓坏的银行、租赁小伙伴们拿着的各路小道消息来找明信君求证,千呼万唤的政策本宗36号文终于重磅出台,通读全文,36号文充分体现了总理要求的税负只减不增、平稳过渡的原则,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设计一方面完善了不同类型租赁业务抵扣链条税率的一贯性,另一方面保留了直租业务的税盾红利,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融资租赁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助力中国制造的深切期待,文间处处闪现实质课税、税赋公平、税收中性等等立法原则。读过那么多税法文件,吓人砖家说的话明信君从来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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