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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三篇】

更新时间:2023-10-16 来源:演讲稿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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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XX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XX——XX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劳动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如: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
  三、教育的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如: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 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如: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如性别鉴定。婴儿满6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力者。《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xx妇女的行为。如:五、婚姻家庭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如:
  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毕竟,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程灵在XX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XX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XX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XX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XX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XX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案件背后: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健康。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1996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XX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XX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第二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妇女儿童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过去五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我市妇女儿童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是妇女参与度不断扩大。全市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日益广泛,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1.2%,各级党政部门和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二是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实施,社会化维权网络基本形成,有关妇女儿童的社会保障更趋完善,社会对妇女儿童发展更加关注。三是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全市已基本普及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5年基础教育,妇女职业技术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达到99.9%,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2.5个百分点,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5.48‰和10.33/10万,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1.82和3.07个百分点。应该说,我市妇女儿童发展在很多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妇女整体素质和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有待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实现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市“xx”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自然包括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两性的平等和谐发展,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努力消除人与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公平均衡发展。
  2.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市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身包含着妇女儿童的发展,没有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的全面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市的全面小康。另一方面,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积极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不仅是我市增强“三力”,加快实现率先崛起的重要保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3.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提升国民素质、实现人才强市的重要途径。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重要社会责任,同时又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和终身教师。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来社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未来。因此,妇女的整体素质如何,儿童能否健康成长,不仅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升,更关系到湖州的长远发展。
  总之,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全局出发,着眼长远,切实把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抓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努力推进我市“xx”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抓好妇女儿童工作,就是抓科学发展观落实,就是抓和谐社会建设,就是抓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当前,我市正处在增强“三力”,加快实现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xx”妇女儿童工作必须牢牢把握这一主题,以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保障合法权益为重点,突出重点领域,着力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努力推动我市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妇女儿童综合素质。在激励妇女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同时,促进妇女自身发展进步;在注重培养儿童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同时,造就一代又一代的现代化事业接班人。二是坚持男女平等发展和儿童优先发展。要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为重点,切实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和机会,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儿童事业的协调发展,关注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的共同发展。
  根据我市实际,“xx”时期,我们必须突出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保障妇女参政权。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高层次的权利。今明两年正值市、县(区)、乡镇换届
  ,各级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xx”妇女发展规划》的要求,重点关注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争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xx’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制定引导和推动女干部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努力提高妇女参政水平。抓好女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有关培养、选拔工作,加大发展女党员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女性党员比例。积极鼓励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特别要充分发挥妇女在村(居)民主自治中的作用。 2.切实保障妇女经济权。经济权是确保妇女人格独立和自身发展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重点保障妇女对各种经济资源的平等占有权,特别要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经营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社员股份量化等权利。加强对城镇妇女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就业能力。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坚决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广大妇女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扩大就业领域,关心女大学生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努力保持“女性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40%以上”。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要加强非公企业落实“四期”特殊保护,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权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3.切实加强妇女儿童教育。在加强妇女教育上,一要让更多的妇女平等接受高层次教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水平;二要通过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扩大妇女终身教育渠道,逐步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特别要针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抓好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提高她们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应用能力。在加强儿童教育上,一要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通过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支持,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二要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全面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
  4.切实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把妇幼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完善农村和社区基层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队伍建设,抓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婚检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做好妇科病和儿童高发病预防查治工作,努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5.切实健全权益保护机制。要把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纳入“平安湖州”和“法治湖州”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广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出台改革发展重要政策时,要重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将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纳入“xx”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维权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网络,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紧急庇护、矛盾调适、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关注特殊家庭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6.切实营造全面发展环境。结合“四城联创”和新农村建设,既要为妇女儿童创造舒适、安全、清洁、绿色的人居环境,又要尽可能地配套建设妇女儿童文化、体育和活动场所和相关公共设施。在加强文化大市建设中,要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文化产品和精神食粮,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广泛开展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了把这些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把妇女儿童工作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着力抓好一批实事项目。为此,市里初步排出了“xx”时期要实施的9项实事项目,其中妇女项目6项,包括巾帼科技致富项目、新型女农民培训项目、全面实施生育保险项目、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妇女生殖健康项目、农村计生科技致富项目。儿童项目3项,包括青春期健康教育项目、“春蕾结对”助学阅读项目、0至3岁阳光宝宝早期教育项目。应该说,这些实事项目基本涵盖了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主要方面,对解决当前我市妇女儿童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这些实事项目,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措施,抓紧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尽快落实下去。当然,为妇女儿童办的实事绝不仅仅是9项,我市新农村建设“1381行动计划”中的大多数项目,都是事关妇女儿童发展的实事项目。因此,只有把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优先思想体现到公共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政策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影响,我
  们的妇女儿童工作才能扎扎实实地抓好。
  三、加强领导,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合力
  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优先的重要理念,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完成“xx”妇女儿童发展各项工作目标。
  1.工作部署要“到位”。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已纳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xx”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已作为专项规划,将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xx”妇女儿童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各县区要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不仅要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妇女儿童发展目标,还要体现到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纳入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之中,切实做到妇女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评、同步发展。 2.法制保障要“有力”。当前,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处在经济转轨、结构转换、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必然会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要结合“法治湖州”建设,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要根据我市实际,加强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监察,依法保护女工特殊权益,严禁非法雇用童工,确保安全生产。要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特别要让他们的子女与城里的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成长进步。
  3.形成合力要“有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还需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广泛参与,为妇女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有位有为,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共同为妇女儿童发展排忧解难,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第三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代表在大会上发言,此时此刻我最想说的是:作为一名医院的董事,我感到很自豪。在一眼这块沃土上,我们将一起并肩耕耘,挥洒汗水,建设着美好的家园,共同创造幸福的生活。
  今天,我代表的不是我个人,而是代表医院所有即将为本院的发展奉献着青春和汗水的女职工。在此,我谨代表本院女职工们向关心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领导致以诚挚的感谢,谢谢你们!
  我们医院是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幸福”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由北大国际医疗集团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创办的一所集医疗、教研、预防、保健、咨询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医院。
  我们将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发展医学技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为我院几代医务工作者不懈的追求。我们将始终坚持“敬业务实,求精争先,团结奉献,博爱至诚”的医院精神,百折不挠,上下求索,致力于疾病防治、医学研究、医学教育和医院管理,为全市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留下一串串坚实有力的足迹。
  伟大的女性,要付出巨大的牺牲,你是否愿将你的毕生精力投到医院伟大的事业中去呢?姐妹们,愿你奋发,愿后来的人在伟大的行列中看到你的踪影,更愿她们对你说:我赞美你—伟大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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