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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持词

更新时间:2022-03-12 来源:主持词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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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持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持词

  一、《三个规定的》的意义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二、对于本院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三个规定的问题:本院检务督查部门每个月都会要求大家填写相关的表格。在填写表格的过程中,就发现很多人都是空表。不排除确实没有《三个规定》所规定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但也不排除是因为大家没有及时上报。

  对于不上报可能有多方面原因:

  1、干警对《三个规定》具体内容了解不够充分

  2、干警受领导指示不敢上报

  3、干警对《三个规定》重视程度不够充分

  三、解决办法

  1、现将重要内容《三个规定》内容宣读: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2、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问题高检院出台《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中明确提出“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设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径直向本院检务督查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3、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持词

  根据全省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安排,6月7日,全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会召开。市委书记何光中主持会议并强调,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荆州的重大举措,全市政法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统一思想认识,严格对标对表,狠抓贯彻落实,强化检查督导,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省级指导组第六组组长陈金刚到会指导,副组长杨武刚作专题宣讲。

  市委副书记、市长周志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昌林,市政协主席王守卫,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等参加会议。

  会上,杨武刚详细宣讲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入解读了我省围绕“三个规定”建立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传达学习了中央近期工作要求,同时通报了全市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以及相关典型案例。

  何光中指出,全市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和省级指导组要求,把落实“三个规定”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干部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全力推动“三个规定”精神落实到位。

  何光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化对“三个规定”的认识,带头执行、坚决落实“三个规定”,在全社会树立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平正义、纯洁司法环境的鲜明导向,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要切实践行好“三个规定”的宣讲精神,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全力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为有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环境。

  何光中强调,各地各单位要压实责任,统筹抓好学习教育、制度执行、宣传引导等工作,推动全员全程落实,努力构建高位推进、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强化司法公开,推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结合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自查和倒查中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推动健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确保“三个规定”长效常治。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持词

  1.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分别是什么?

  (1)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18日;

  (2)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26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6日。

  2.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怎样处理?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怎样处理?

  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4.对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作出怎样处理?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领导干部有哪些行为之一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6.领导干部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应当做到哪“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0.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并构成违纪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所称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13.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得有哪些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4.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A.两日B.三日C.五日D.七日。

  答案:B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特殊关系人”是指哪些人员?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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