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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信贷领域反腐败问题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1-12-07 来源:述职报告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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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通常包括银行存款、贷款等信用活动,狭义上仅指银行贷款,广义上同“信用”通用。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金融信贷领域反腐败问题的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金融信贷领域反腐败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领域腐败对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如何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清除金融乱象,是与会同志关注的话题。

  “金融领域腐败风险往往与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交织在一起,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腐蚀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樊大志表示。

  去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查处腐败案件与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结合起来,金融领域反腐动作不断,捷报频传。2019年1至10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5500余件。

  一系列成果,充分印证了派驻机构改革为深入推进金融领域反腐提供了重要组织制度保障,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纪委委员,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欣然告诉记者,该组去年查办案件37件,对22名主要涉案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涉案金额15亿余元。

  今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必须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保持从严态势,继续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

  樊大志认为,持续有效削减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是持续从严的核心,也是保持高压态势的关键,“特别是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深化改革大局、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和腐败案件,坚决亮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要聚焦收受被监管机构贿赂,监管严重‘放水’,成为重大风险事件助推力量的;利用手中监管权力,大肆收受私营业主、被监管机构财物,甘于被‘围猎’甚至主动寻求‘围猎’,从监管秩序的维护者蜕变为破坏者的;利用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权、金融信贷资源配置权和内幕信息,通过融资贷款、项目运作等手段大肆谋取私利的,严惩不贷,持续保持案件查办高压态势。”李欣然表示。

  《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印发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深入推进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相应监察权。派驻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监督更加有力,为深入推进金融领域反腐败提供强大动力。

  “我们将围绕‘三项改革’,立足证监会作为垂管单位的实际,加大探索实践力度。”樊大志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部门指导下,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以及相关中管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联动,从监管和市场两个方面,协同管好送钱和收钱‘两只手’,坚决防止利益冲突。”

  做深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是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深化“三不”一体推进的必要途径。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也要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强化震慑效应。

  “要结合金融领域腐败案件特点,坚持查清问题、防控风险、追赃挽损、弥补制度短板、重塑政治生态协同推进,不断提升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李欣然表示,该组将强化保障制度执行,紧盯银行保险监管权力运行,督促银保监会各级党组织负责、守责、尽责,保障公正监管、精准监管、廉洁监管。

  关于金融信贷领域反腐败问题的调研报告

  某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6月,某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审计部门审计发现,某支行部分网点违规向T公司法人代表邓某发放贷款。经进一步核查,该支行曾多次向分行申请为T公司发放贷款。在分行贷审会先后3次否决、复议不同意给T公司发放贷款的情况下,该支行分别在其辖属支行营业室等3个网点,采取化整为零、个贷公用的方式,在个人名下为T公司贷款50笔,共计336万元,贷款全部由T公司使用。2005年由于产品不达标等诸多因素影响,T公司关停倒闭。据公安部门侦查,有部分借款人身份证属伪造、变造,贷款形成较大损失。

  二、发案原因及教训

  一是在多次上报贷款未得到上级批准,同时明知借款用途虚假、借款人和担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况下,严重违反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变相越权,违规决策发放贷款。二是个别干部敬畏法纪意识不强,纪律意识、制度意识淡薄,无视上级的批复意见及相关要求,带头违反制度。三是岗位制度形同虚设,一人调查、审查、审批的问题较为突出,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内控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与软,领导违规授意,下属不予抵制;四是不注重规范从业行为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坚守道德底线,触碰法纪红线,欺上瞒下,明知故犯。

  三、处理情况

  案发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该行对8名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其中开除1人,留用察看3人,降级1人,撤职3人。

  某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4年2月某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办公室副主任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D公司法人代表雒某,雒某称能够拉到存款,但要求以存款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经雒某介绍,A公司在该支行营业室存入通知存款1000万元并取得单位存款证实书。而营业室坐班主任将此前开好的10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收回后放在自己抽屉内未进行作废处理。后雒某提出以此1000万元存款为质押办理贷款,用于其酒店经营及购买配套设施。该支行调查后同意质押贷款,并多次前往出质单位A公司调查,但始终未能与A公司法人代表见面。雒某主动向调查经办人提出帮助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04年4月提供了由A公司盖章及其法人签字同意的《担保承诺书》等资料(均系伪造)。该行向D公司发放质押贷款700万元,在发放贷款时,用原开具的定期存单办理了存款止付手续,未收回客户持有的存款证实书,也一直未到存款出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贷款到期后D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该行向A公司发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案发后查明,该通知书由调查经办人交给雒某转送,回执上面印章和签字均系伪造。

  二、发案原因及教训

  一是员工合规意识淡薄,工作严重失职,调查经办人员未与出质单位法人见面核实,将应由出质单位提供的资料交由借款人办理,从而为借款人编造虚假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办理业务有误(本应开具存款证实书)的情况下,未将存单作废,没有按规定将存款证实书收回作为质押凭证,而以已经作废的存单办理存款止付手续。二是贷款调查、审查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缺乏,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在未调查核实及严格审查情况下签字确认,贷后管理也不深不细,贷款发放后未对借款人账户资金进行检测。三是内部管理混乱,坐班主任等人违规办理了本应由柜员办理的业务,导致在业务办理、印章管理等方面违规问题突出。四是个别人员没有加强自身综合素养的提升,合规意识较差,目无法纪和制度,违规收受好处,为他人骗取银行贷款提供便利。

  三、处理情况

  该支行杨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行对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其中留用察看3人,记大过1人,记过1人

  关于金融信贷领域反腐败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不良资产基本情况

  ⅩⅩ年12月末,我行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占比%,不良贷款比年初减少万元,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我行目前没有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

  二、关于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资产包定价问题。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都被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垄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不良资产转让也难以实现商业化定价。

  2、禁止转让的问题。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禁止转让。

  3、对债权转让合同审查的问题。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其次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第三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诸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无论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受让人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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