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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

更新时间:2020-11-20 来源:百科大全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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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项重要的党内法规,这个法规的通过、生效、实施,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这项伟大工程的进一步深化,以下是本站分享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

  大家好,我们今天讲课的主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项重要的党内法规,这个法规的通过、生效、实施,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这项伟大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因为《党内监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重要制度保障。所以我们说,在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必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产生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我们围绕党内监督条例这项法规的重要内容和背景,准备谈两大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大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实施、贯彻、落实的重大意义,重要作用;第二个大问题,我们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结构和重点内容做分析和梳理。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我们现在看第一个大问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大家知道,十月下旬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在这次鲜明的主题之下,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而此前我们大家也知道,早在2003年的12月31日,中国曾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我下面简称试行版。《监督条例》试行版,从2004年生效到今天,十多年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知道,时代在前进,党面临的任务、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和新的不断发展变化,《监督条例》试行版与新实践新要求的不适应的种种局限相继显现出来。也就是说,老的版本的内容、里边的规定在新的我们党的建设,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和新机制之下这种不适应和局限性,日益凸显了,形势的发展需要对《监督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和健全,这就是党的建设新的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

  所以中央决定了,在2016年的年初就开始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试行版正式开始修订完善,在整个的过程中,新的条例的草案反复征求意见,中纪委专门研究监督条例,开过的会就达七次之多,中央决定围绕监督条例中涉及到的监督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的体系构成,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健全完善和创新,从而做到党内监督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的重要作用。经过修订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交大会讨论,经过审议,全会通过。这就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制度工具,特别是形成了党内监督开展、推进和深化的重要的制度保障。那下面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谈,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实施、贯彻落实都有哪些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第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大家知道,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鲜明的主题和主旨,也是在实践中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的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因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而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而我们知道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他就必须把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比如说党的建设在实践中的重要领域\重要制度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党的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干内容,更是不能忽视。

  那我们也都知道,党内监督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方面,更是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完善党内监督,自然就构成了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它必然是全面从严治党这项伟大工程的重要的重点工程。而且由于监督,主要是针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党内的组织领导个人手中的权力,构成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所以党内监督自然更加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既然党内监督有这样的地位,要全面从严治党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就要把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作为重要的方面,作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就首当其冲了,那必然首当其冲。因为你只有加强和完善尤其是规范党内监督,才能使得党内的从上到下的各级组织的运作规范有序,才能使党内党员的民主权力,在监督党内的一些不良倾向,不风气方面,真正的发挥有利的作用,也进而才能在加强规范监督的前提下,使得我们党纪党规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严整有序发挥执行效力。所以我们看,推进加强党内监督,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是集中解决管党治中的重要问题的重要抓手和突破点,从推进和党内监督的创新这一块来引导来突破。

  既然它具有这样的地位,所以就自然提出结合新的形式任务和实践要求,对党内监督制度要坚定不移的予以创新、予以探索、予以发展。这个观点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习总书记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重要法规的文本的说明中,讲的非常清楚,这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党内监督的发展和深化,进而带动、推动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能够有序推进。

  所以,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思路和新机制的要求,对近年来,就党的十八大以来这几年,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指导下,党内监督发展创新的经验成果加以总结,加以提炼,进而充实完善党内监督的法规制度,那就必然成为深化从严治党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项法规,这项重要的制度体系,他首先在整体上宏观上发挥了作用,是保障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和深化,这是第一个方面的作用,或者说第一个方面重大意义。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加强和进一步规范党内监督,这是第一个方面。

  (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

  监督条例的第二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是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关于这个方面的考验,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做的说明中,有专门的论述。他明确的讲到,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利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党内监督方面也有种种不令人满意之处,也有各种各样的党内监督缺失,党内监督薄弱,党内监督不到位的各种表现,这就是习总书记列出的一些在党内监督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说他说,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利,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等。那么这些问题就是在党内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甚至一些问题的蔓延、泛滥,原因何在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监督薄弱、不到位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我们为什么这么说呢?比如说的领导弱化,党的领导弱化这主要指的是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党对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出来。比如说中央的大政方针,中央的重要决策,中央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在特定的地方特定的部门没有发挥作用,领导作用没有展现,这原因何在呢?原因是承担领导职责的那些组织机构和人员没有尽责任。他为什么没有尽责任呢,原因可能有多种,但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他的监督没有到位,我履职尽责也可以,我放弃责任,不把党的大政方针,不把中央的战略部署作为我的直接依据,作为我们这个地方工作一切的重要指导,也不承担相反的责任。这不就直接造成领导弱化么?所以我们今天要寻找原因。那是不是在党内监督上,出现了一些空白,出现了一些漏洞,甚至出现了一些盲区呢?而使得有责任,强化党的领导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没有尽起责任,那要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加强监督。

  因为我们知道,什么叫监督?你谈到这我们就得说一说这个核心词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词,监督,监督的监是什么意思?特指是一种监察、监控,而督就是督促。所以我们说监控和督促,是一种对特定主体,尤其是特定行为中的一种力量,由于这种力量的存在,而使得特定的主体有所忌惮,不敢放松,更不敢自由散漫,而去兢兢业业履行职责。假如赋有特定职能、职责的单位、机构和人员,他感受不到种对他的制约的督促的这种力量,那他对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履行那就没有后顾之忧。所以监督的意义就是通过监察、提醒、告诫、督促、甚至一定意义上的纪律手段,就是形成倒逼机制,形成约束的力量,让特定的,承担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机构和单位,负起他的法定的或者在政治上承担的责任来,这就是监督的意义。所以强化监督,最终是体现在监督本身是一个手段,那他的绩效体系在哪儿呢?最终体现到监督对象,他负起责任来,他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到实处,这就监督的意义。所以监督这一手没有,那就等于这种约束机制形不成,所以特定的对象、特定的主体自由散漫,这就是后果。

  所以我们说,由于这些党的领导弱化、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利等等,很大程度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刚才说的这种监督的力量没有发挥出来。没有发挥出什么呢?就没有发挥出这种约束、规范、警戒、告诫、督促,这种力量,没有发挥出来。可见党内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之重要。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党内存在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你就有针对性的,有清晰的问题导向,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他无拘无束,不履行责任,也无后顾之忧,那怎么办?就要加大监察告诫警示和约束的力量,这就是要全面深化和规范加强党内监督,这个命题就这么提出来的。我们无法想象承担着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的这些比如说党组织、计委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由于他没有必要的对他的警示、约束和规范力量的存在,而使得他可以自由自在,松松垮垮,那这样的状态下,你又怎么实现的建设的严整有序呢?那又怎么能够完成的历史使命和重任呢?所以我们看,这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归结到了党内的监督工作,监督制度必须加紧。你不加强监督,现在面临的这些问题就解决不了。

  尤其是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早就指出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那为什么出现的宽松软呢?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了,也就是有责任从严治党,有责任严肃严明维护党规党纪的单位和个人这些领导,他在具体的实践中比如说执行纪律,本来一个从严让他从宽了,本来执行党规党纪应该从紧,但是他松了,松松垮垮,本来党规党纪你管党治党,你应该严明纪律,也就是党规党纪应该是有展现特定的硬度和强度的,但是由于一些机构一些单位不负责任,软了,他不负责任,那这个硬度能体现出来么?体现不出来,所以这就出现了宽松软。那现在的问题自然就把焦点落在什么?你要想把管党治党宽松软转变为严谨硬,怎么转?就必须强化监督这一手,就咱们说的。你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警戒、警示、告诫、督促、约束,这些手段,这不都是监督么,监督的手段都这些么,让特定的对于管党治党严谨硬有责任的机构和单位个人负起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督的这一手软,自然管党治党,最后的结果就是软。那监督的这一手硬,自然管党治就会变成严谨硬。

  所以中央抓党内监督条例的完善、健全和创新,这就抓到了解决党的建设当前面临的矛盾、问题的关键和要害,关键和要害,比如说我们通过监督强化主体责任,强化什么?强化监督责任,强化所有的领导班子成员一搞双责,这样,大家都负其责任来,在这种监督的倒逼机制下,真正的把这种个管党治党的这副担子挑起来,这样的话的建设不就能够实现严整有序么,不就能够解决过去的宽松软而实现我们的理想模式严谨硬么。所以我们说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就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党内监督上有探索、有发展、有创新,就是抓住了解决我们现存的难题的关键。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意义。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促进和提高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

  第三,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促进和提高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那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主题主枝主干和主轴,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非常鲜明,非常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要发挥作用,怎么发挥呢?他的作用的发挥的大小与其目的能否充分实现,跟一些重要的事情有关,什么事情呢?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方式方法这个问题,也就是怎么治。这个方面习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命题,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就突出了什么?突出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制度、规则、程序这些规则的重要作用和不可替代的积极价值,不可替代,为什么?因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一定的轨道内,什么轨道,制度轨道,离开了制度轨道全面从严治党就难以实现预期目标,难以达至预期目标。

  在这点上,甚至我们在历史上也是有过教训。因为从严治党这个实践是当年毛泽东同志开始的启动的,后来经过小平同志提出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之后,习总书记又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可见从严治党是不断深化、不断前进、不断发展创新的。这一路走来的从严治党,我们曾经也有过弯路,也有过教训,为什么?比如说治党,怎么治,在方式方法上有两种方式,你选择哪一种呢?这就是问题。一种叫运动治党,一种叫制度治党。到底是运动治党还是制度治党呢?方式是不一样的。运动治党凸显的是要发挥群众在治党中的主体作为,他不是党组织,不是党的领导,是群众,就是着眼于管党治党中这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所以自然而然,或者说有意无意这种运动治党就出现了一些特定的特征,比如说非法制,比如说不讲程序,不讲步骤,也就是说,你只有采取了制度治党才能实现治党的目标。所以习总书记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就是解决了咱治党上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的问题。那好,这就自然提出要求了,全面从严治党方方面面都要提出制度化水平。咱们刚才讲了,全面从严治党一个重要的方面,保障党内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约束,就没有警戒,就没有特定的倒逼机制。所以,这既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工程,它同样也需要提高它的规范性,提高它的制度性,通过程序规则来保障它的作用。

  所以我们看,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完善和贯彻实施,这在实践中就会极大的提高党内监督工作,内党监督运行的制度化水平。制度化水平高了,整个的党内监督按照规则按照程序来运行,那这不就保障了党内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是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说第三个方面,就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促进和提高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的必然要求。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我们谈的,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重要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构和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结构

  现在我们进入第二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构和内容。首先我们看结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监督条例,整体结构是三大部分,或者说叫三大板块,因为我们看,整个党内监督条例的全文是八章四十七条,六千六百多个字,这八章和四十七条就分在这三大板块里,或者叫三大模块,党内监督条例就是这三大模块的总成合成,这就是这么一个基本结构。那既然分成三大板块,那这三大板块的每一块都有其自身的作用、定位和意义。

  我们看第一板块。第一板块就是党内监督条例的总则,一共是九个条文,总则部分解决什么问题呢?主要是明确党内监督建章立制的目的和依据,就是在条例,就是立规章,确立制度,依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总则,就是适用于整个的党内监督活动的一般事项,这都是总则。所以说这里边的九条规定的都是一般事项,你从目的到依据,然后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体系等等,这都是属于党内监督体系的一般事项,放在总则里。

  第二个板块就是第二章到第五章,就是二三四五一共四章,这算第二板块。那这第二板块就是条例的主体部分了。那么他主要是通过二十七个条文,一共是二十七条这四章,就党内监督的各个重要主体的定位,重要主体的职责,他的任务、使命,在党内监督中他的特别作用,通过这四章分别规定分别表述。说他的主体。那这就是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四大类,四大类监督主体,就是中央,党委党组,党的纪检委还有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这四大类主体,在整个的党内监督中的定位、职能、责任、任务等等,分四章分别规定。所以,这叫条例的主体部分。就是我们看到这四章就能看出整个的党内监督这么一个庞大的工程,这么一个体系,他是怎么构成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他们相互之间是怎么发生关联、互动的,就是这几个章节解决的。

  第三个板块,是第六到第八章,六七八。第三个板块主要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党内监督的保障、落实和相关事项,这里边涉及到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什么关系呀,因为整个的这个条例叫党内监督条例,但是我们知道党内监督和党外的多种监督千丝万缕的关系,割不开,那他们的关联互动怎么组成的,怎么发挥作用。这一点就谈吧。再有就是,监督和保障问题,党内监督本身他有个保障程序保障手段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方方面面的问题。监督中间涉及到的问题,各方面的当事人,他们的权力如何呢?在这一块做出规定,最好包括负责了。

  所以我们看,内监督条例三大板块每个板块各有其定位和重点,第一板块一般事项,第二板块党内监督体系各个主体的职责任务的描述,第三个板块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以及党内监督的保障事项,监督保障事项,这样这三个板块就咱们刚才说的,整个在一起就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这么一个整体。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结构。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

  现在我们就要谈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了。所以我们从重点的角度,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这八个章四十七条六千六百多个字,就我们如果从重点内容这个角度来梳理的话,能梳理出多少重点呢?我们在这个角度往下谈,梳理了十三个重点,十三个方面。就是这篇重要的党内法规,就其内容上突出的是通过这十三个大的问题,十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整个的条例的主干,而我们要学习、认识、贯彻、执行、把握这项条例,最起码这些重点内容要认真的把握,不能忽视。你忽视了就不完整了。

  1.指导思想

  我们就按照顺序了,这十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首当其冲,指导思想。这肯定是第一个。就是这个条例要规范调节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凸显什么价值呢,是按照什么样的思想定位来安排来制定的呢?这首当其冲的问题。所以,监督条例非常清楚的这样表述,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个我们要注意了,指导思想中,从最开始往下的重点的观点,全是习近平总书记提的。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增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就前面我们讲的制度治党,以规治党,这都是习总书记提的,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这个命题对于推进党内监督非常重要。党内监督不是孤立的,他要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要有机形成互动关联,这样才能发挥他的作用,才能发力。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也就是说推进党内监督规范党内监督,是为了实现这四个方面的能力的提升,而中国共产党这四个方面的能力有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长期执政,你长期执政是一个挑战对于一个大党,你能不能提高你自身的能力呢,比如说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这个要通过监督这种督促,这种警示的作用来发挥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么一段,这就是内监督条例指导思想,或者说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指导思想,首当其冲。因为指导思想是定性定向定位的,我们无论干什么,定性定向定位不清,等于你具体干工作就失去了方向。这第一个重点内容。

  2.重要原则

  第二个重点内容,重要原则。就是党内监督,前面我们也讲了对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第一位重要。因为党内监督发挥的是一种约束、倒逼、规范、警示、督促这些作用,那说明这个活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既严肃又需要有特定的遵循规律。所以第二个重点,重要原则谈什么?规律,你得遵循什么规律。那党内监督条例告诉我们,起码是三大方面的原则,第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个原则。我们仔细理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什么原则呢?这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里的体现,大家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什么意思?全面就是全覆盖,无禁区无例外,无空白,这就叫全面。然后在这个前提下再从严,这就是得这两种价值的叠加发生了巨大的效应,这就是为什么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力量、社会效应更大了,为什么?因为前面有全面,全面凸显的价值就是全覆盖,无例外,在党内监督怎么体现全面?就是这句话,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全覆盖了,这不就全面了么。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这个价值,在党内监督的体现就这个原则。所以监督条例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该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就第一项重要原则的解释,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这里讲到的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谈的是什么?这谈什么事呢?我们知道,一讲监督那就必然是有监督对象,按照条例的规定,监督谁?基本上的监督对象,尤其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那自然问题来了,什么问题?领导机关的组成,领导干部的提拔重用使用什么前提?组织信任啊,那组织不信任能重用这批人么?不能吧。那好了,问题我们就一个一个往前抛。那你既然信任他,使用他,那为什么还要监督他呢?你如果要监督他那不意味着对他不信任么?这不矛盾了么?问题就在这儿了。我们中国人有句古语,叫做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所以说这个自然有人就提出这个问题了,你既然通过层层考察,而且是反复筛选,就把这批人选拔出来,担之以大任。但是你还要监督他,你到底对他信任还是不信任?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党的监督条例说得很清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什么意思?就是信任和重用和监督约束实际上是并行不悖的,他不是矛盾的,我对这些干部进行监督约束,也绝对不意味着我不信任他,为什么?我如果不信任他我能用他么?但是为什么我信了他用了他,还要紧接着监督约束呢,原因何在呢?在某种意义上讲,监督约束党的干部和党的组织,正是信任重用的延伸,为什么?我通过监督,刚才我们不是解释了监督这个词么,你在实践中有什么呢?督促,警示,告诫,特定的检查,这是爱护干部,这哪是不信任啊?所以,条例讲的非常清楚,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什么意思?并行不悖,不矛盾,二者是统一的。千万不能把他人为的对立起来,如果对立起来不就是信任代替监督了么,那既然是信任张三李四那我就不监督他了。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我信任张三李四同时也要监督,恰恰证明这是信任的延伸。你看这个原则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最终体现就在这。这是第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条例,是全党理论实践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分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五大部分。其中总则深刻阐述《条例》出台的目的意义、主要对象和内容,监督职责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党员责任和权利。监督制度方面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分工;对重大决议、决定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规范了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制度,明确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求,并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具体询问或质询权利。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程序做了详细说明,明细监督保障,使监督更加规范有序。

  一是该《条例》从职责、制度、处理、保障四大方面规范了党内监督,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对我们党的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二是"八个结合"形成有机整体。是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纵观整个《条例》,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大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主要问题。《条例》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监督充分发挥总体功能,又能更加规范,确保我们的制度能落实到位。

  三是细化行之有效细则,尤其重点突出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我们知道,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职责重大,手中的权力也很重大,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来,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条例》充分考虑党内民主,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推行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并引入民主评议、开展信访、巡视等,这些细化了监督内容,对领导干部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约束监督作用,增强了领导班子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监督力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

  正确理解条例精神,扎实开展党内监督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同时配发的《通知》中,中央指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而且,正如中央纪委负责人在《条例》的解读报告中所谈到的:在此之前,无论是共产党还是资产阶级政党,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规定。因此,《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是中国共产党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方面的又一创举。

  《条例》颁布后,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就《条例》发表了专论,中央纪委副书记、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夏赞忠同志就《条例》颁布实施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众多的党建理论专家撰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我国党规党法研究的学术带头人、中央党校党建部专家叶笃初教授谈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仅次于党章地位的基础性的法规,具有根本的、全局的意义。(注:根据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以及层位有明确的划分,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条例、细则等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非常详细,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但叶笃初说,《党内监督条例》是概括性很强的基础性法规,虽然它叫做"条例",但仍应属于二级法规,特别是将由中共中央印发,提升了法规层位)它的显著特点和优点,是针对党内部分组织存在着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现象,归根到底是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各种问题,从监督原则、监督对象、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同时,他还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作用实际超出了党日常事务的范围,在更广泛和深层次的意义上,还是解决好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力思想和组织武器。著名的制度反腐专家、资深学者李永忠则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十三年磨一剑,将为今后的制度反腐提供良好的保障。并且,他还分析认为:以2014年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将出现“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国内外媒体也对《条例》予以高度关注,纷纷发表评述,对《条例》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如有的媒体认为:制定和颁布《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的一个飞跃,显示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强党内民主,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决心,此举在中共党建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于如此重要的一部党内法规,我们该如何理解其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呢?下面,谈一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看法。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制定过程

  我们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都有许多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最早明确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刚刚取得初步成效,但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党内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并成多发趋势,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震动;再加上国际上一些社会主义政权先后瓦解,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因而出现了几次大的政治风波。这些,都使我们党的威信、党的形象,乃至党的执政地位受到比较严峻的挑战。为此,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讲话中强调:“我们一定要从近年来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之后,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又分别提出了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也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党的历史上,对一部党内的法规,中央多个决定当中都讲了这个问题,这也是十分少有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全党关注的大事。也说明了制定这个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以及如何对它进行遏制,这个问题的认识探索更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党的监督条例当中要逐一回答处理好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仓促做出回答,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从上述过程中,可以看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多年来我们党在自身建设与发展,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成果和经验,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意愿,汇聚了全党的智慧,因此称其为“党建史上的里程碑”是毫不夸张的。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建设,对党内民主乃至整个中国民主发展,对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有五章,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则,一共47条,6600余字。

  《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一共是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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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

  《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的职责,一共6条。本章中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监督的主体,即:各级党委和党委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分别叙述了他们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或责任)、权利和作用,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应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平衡原则。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条例》第三章是监督制度。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8条,所以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心和核心。《条例》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项制度。这10项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中央过去已有规定,《条例》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了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点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制度”(5个)。

  二是一些制度是把近年来党内监督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监督基本法规的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3个)。

  三是借鉴和引用党外的制度规定,制定了两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即“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这10项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条例》第四章是监督的保障体制。这一章共五条,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各项监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有效开展的措施和程序:

  一是总体要求——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干部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追究责任。这是监督保障的总体要求。

  二是基础——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三是重要前提——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是开展正常党内监督活动的重要前提。四是重要手段——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保障《条例》不折不扣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五是重要条件——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以上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虽然《条例》仅有6600余字,但其中的内涵却极为丰富。

  三、《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14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胡锦涛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那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特权意识。如河北的程维高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沈阳的慕绥新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7次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5、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但全面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还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条例》在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设计方面充实、完整,表现出了较高的水准,并因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而在内容上出现了“四个前所未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吴官正同志曾指示,要本着抓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责备,不一劳永逸的原则来制定条例,防止因无所不包、面面俱到而分散了监督力量,降低监督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个精神,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的层面上,而是非常具体、细致、有针对性,因此便于操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四、提高认识,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高校既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又是创造知识、培育民族道德精神的殿堂和引领社会思潮的标竿,高校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应担负的社会使命,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保持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须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这是因为:

  1、高校党组织中拥有数以十万计的党员干部,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加强党内监督,保持这个群体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质量的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高校依法相对独立的行使教育发展规划、经费额度使用、土地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录取招生、人事及分配等若干职权,这些权力实际上是公共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其规范运作。

  3、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参与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高校内部自主权相对扩大,但一部分党员干部抵御不了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有些事件甚至触目惊心(如原同济大学副校长受贿案,西北农林大学常务副校长受贿案等),给大学的社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人们甚至怀疑大学还是不是神圣的清白的。因此,加大高校党内监督力度,规范高校微观经济运作,扼制腐败现象继发势头,是时代赋予高校党内监督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对于我们如何扎实有效的开展党内监督,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

  首先,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内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从政治的高度,站在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的立场上,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做到熟悉《条例》、精通《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主要负责人,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我们开展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不仅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倡导监督;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其二,要在决策中过程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此,《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以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那么,都有哪些问题和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呢?“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第6条和第14条,已分别对学校和系级单位这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系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该《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系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奖金分配方案”等。)上述规定和要求已经十分具体,关键是贯彻和执行。

  其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有效形式;也是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知情权,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因此,校务公开的程度和教代会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发挥的情况,应是衡量我们党内监督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目前,学校各院、系、部都已成立了二级教代会组织,学校也专门就校务公开的机制和程序,须公开的事项及内容下发了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这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形成制度,保障工作的落实到位。

  其四,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党创建的、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负的责任,其核心是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所以,严格按照责任制落实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最好的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在于执行。俞正声同志在谈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身上没有发生作用的时候指出:“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我们一定要在严格执行制度上下功夫,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校近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然发生了一些问题:1998年至今,校纪委查办贪污和违规收受回扣的案件共有5起,涉及金额达6万4千余元,分别有6名同志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这说明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这些问题中总结经验教训,一方面严格自律,严格遵守中央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监督和管理。

  从总体看,学校有健全的基层组织和一大批高素质的党员干部,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和规范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有畅通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良好的民主管理、民主议事的氛围,有健全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这些都为我们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我们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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