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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为什么取消

更新时间:2021-01-20 来源:国家百态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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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罪已经从中国刑法中删除,其中部分原构成反革命罪的行为被分列为叛国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反革命一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个罪名,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大家创业网为大家带来的反革命罪为什么取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反革命罪为什么取消

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之于众。新刑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另设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的取消,反映了中国的刑罚观念的调整。

  反革命罪,是以惩治反革命罪犯为目的,重在以思想与政治倾向等主观因素归罪,是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直至20世纪末对我国人民影响最大的且处罚最重的一个类罪。它的设立,最早可追溯到1927年。当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规,即《反革命罪条例》,开启了“反革命”行为入罪化之先河。据说该《条例》是以1926制订的《苏俄刑法典》为蓝本,也可能直接移植了《国事罪(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

  武汉政府解体后,1928年,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将《条例》升格为法律。中央苏区也于1931年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肃反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反革命罪成为惩罚最严、打击最重的刑事罪名。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共21条。它表明的立法目的是:“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第3-13条,分别列举了11款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或叛乱罪、持械聚众叛乱罪、间谍或资敌罪、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罪、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杀人罪、反革命挑拨煽动罪、反革命偷越国境罪、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罪和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罪。并设置了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在内的严厉刑罚。《条例》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观要素作为区别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标准。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立法者们已开始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要求对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制,不能动辄给人扣上“反革命”帽子。为此,刑法第90条对反革命罪作了严格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并且,在具体规定上对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也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很遗憾,1979年的刑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1951年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理念,将反革命罪作为分则第一章保留下来,第90-104条共规定15个条文、12个罪名。

  反革命罪的设立对于巩固我国新生的革命政权、维持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由于该罪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观要素作为区别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标准,从而导致思想定罪,而且在很多时候成为那些心术不正的掌权者打击和排除异己的杀手锏。

  1981年,《探索与争鸣》这家期刊在第一期刊登了一篇“重磅炸弹”,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二年级的学生徐建所写的《“反革命”罪名科学吗?》一文,这是1949年以来第一篇正式质疑反革命罪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文除招致不少文章的批判,更大的压力是,学校收到了一位中央领导的指示:“我们和反革命斗争了几十年,人民大学居然有个学生要取消反革命罪,该当何罪,彻查。”这位下过乡、当过兵、复员后当过工人,进大学之时已经26岁的法律本科生,险些被定为“反革命”。幸运的是,学院最后给这位学生的结论是:徐建是学术问题,不是政治问题。这位学生终于与反革命罪擦肩而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之于众。新刑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反革命罪,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天,距离徐建同学于1980年写出《“反革命”罪名科学吗?》、喊出取消反革命罪的第一声,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

  接着,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将反革命罪的表述删除。反革命罪一词从此完全退出了我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反革命罪的取消,不仅仅是文字表达上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它标志着中国刑法,实现了从政治刑罚到法律刑罚的转变;中国的法律,开始向泛政治化告别。

反革命罪为什么取消

反革命百的原意为反对革命,原来“反革命”与“革命”一样同属于中性词(因为革命不一定是对的,反对革度命亦不一定是错的)。在1997年《中华人知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反革命属于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后来,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道,革命一词因为不符内合国情(建国数十年,已不适合再称为革命),所以在刑法中取消了该罪名,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容之。

反革命罪为什么取消

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包括以下几种: 背叛祖国罪 作为本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勾结外国,是指勾结外国政府,而不是勾结任何一个普通外国人。阴谋是指与外国相勾结,共同策划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策划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出卖和夺取中国领土,或对中国进行其他颠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要是窃据了党和政府重要权力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投靠外国,充当外国间谍,为外国窃取、刺探本国情报的,构成间谍罪,不定背叛祖国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阴谋颠覆政府罪的客观方面,是密谋策划以公开的和秘密的、合法的和非法的、和平的和暴力的方法,推翻人民政府,或改变政府的性质,把政府权力篡夺到自己手里。阴谋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阴谋策划发动反革命政变,割据一方,公开与中央人民政府相对抗。以上犯罪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要是混进党里、政府里和军队里的野心家、阴谋家)。 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策动的手段有暴力威胁、物质收买、女色勾引、灌输反动思想等。本罪策动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民警、民兵等特定的人员,策动的目标只限于使上述人员投敌叛变或者进行反革命叛乱。唆使上述人员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唆使上述人员以外的人进行反革命活动,均不构成本罪,只能作为有关犯罪的教唆犯处理。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投敌叛变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靠国内外敌人营垒,叛变革命。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为了投靠敌人进行反革命活动,秘密脱离革命队伍,投奔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控制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持械聚众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械聚众叛乱。持械不仅指持有枪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种凶器。聚众是指多人纠集一起,共同进行叛乱,单人不可能构成本罪。叛乱即公开暴乱,通常表现为杀人,放火,袭击党政机关,抢夺武器弹药、粮食、牲畜或其他财物等,往往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在发生叛乱时,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胁的群众参加,要把他们同反革命叛乱分子区别开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中,着重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恶重大的和积极参加的分子。 聚众劫狱罪 狱外的人结伙使用暴力,劫夺在押罪犯的行为。暴力指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捣毁监门,夺取警卫人员的武器等强力行动。在押罪犯指已被逮捕、关押的各种罪犯。聚众指多人纠集共同实施犯罪,单个人不可能构成本罪。 组织越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在押罪犯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越狱;单个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而按脱逃罪处理。组织越狱,一般多采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砸破监门等。本罪的主体,是在押罪犯,至于他们原来犯有何种罪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押罪犯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而脱逃的,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脱逃罪处理。 间谍、特务罪 参加国外的间谍组织或国内外敌人的特务组织,或者接受敌人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敌人的间谍、特务组织而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本国情报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间谍和特务都是敌人进行侵略、颠覆和破坏的重要工具,二者本质是一样的。间谍的任务主要是采取各种秘密方法,包括打入本国国家机关和军队内部,搜集各种情报;特务除搜集情报外,还进行杀人、 放火、 爆炸等破坏活动。“间谍”一词限指国家之间的情报破坏活动;“特务”一词则无此限制。 资敌罪 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敌人营垒,而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反革命分子。构成本罪,只限于用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如粮食、被服等)资助敌人。用提供情报或指示轰击目标等方法资助敌人的,分别构成间谍、特务罪和反革命破坏罪,不构成资敌罪。 反革命集团罪 反革命集团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结合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这种集团同普通共同犯罪形式不同,参加者都在3人以上。有的反革命集团还有名称、纲领和反革命活动计划,组织比较严密,一般都是为了长期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 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种行为:一种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破坏革命和建设;另一种是组织、利用会道门(被人民政府取缔的反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九宫道等)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秘密串连,发展道徒,恢复会道门活动,以会道门为据点,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者密谋策划,阴谋暴乱等。只要有以上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反革命破坏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各种破坏行为:①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②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③劫持船舰、 飞机、 火车、电车、汽车的;④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⑤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否则就只能按其他有关的刑事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杀人或者伤害他人健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同一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样,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等方法进行以反革命为内容的宣传煽动。这种宣传煽动,一般不是面向个别人而是面向广大群众实施的,同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如教唆他人去杀人)是显然不同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同少数人的落后言行以及由于疏忽大意写错标语、喊错口号等等之间具有严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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