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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更新时间:2020-09-28 来源:出国新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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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严守牢疫情防控的关键防线 ---疫情防控,关键在治,基础在防。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央视网消息:1月22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斌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

  李斌介绍,截至1月21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国内13个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440例,报告死亡病例累计9例,新增3例,全部为湖北病例。报告新增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49例,收到日本通报确诊病例1例,泰国通报确诊病例3例,韩国通报确诊病例1例。目前,追踪到的密切接触者2197人,已解除医学观察765人,尚有139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近日,病例数量变化较大,专家研判认为,病例主要与武汉相关,已经出现了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存在一定范围的社区传播。疫情传播途径以呼吸道传播为主,病毒存在变异的可能,疫情存在着进一步扩散的风险。

  李斌指出,当前,正值春运,人员流动性激增,客观上加大了疫情传播的风险和防控的难度。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指导各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

  一是严防死守,把疫情控制在武汉。督促湖北省和武汉市依法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加强农贸市场监管和野生动物管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劝导公众宜散不宜聚,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避免聚集性疫情发生。采取最严格的发热人员排查措施,对发热人员实行医学观察,防止疫情进一步向外扩散。

  二是紧盯全国面上工作,坚决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织密织牢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门诊预检分诊两张网,做好病例救治各项准备,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疫情。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结合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加大的特点,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

  三是全力救治患者。调配最强的中西医疗资源和专家资源,中西医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加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关心爱护医护人员,做好后勤保障,合理安排休息,尤其是指导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过程中受到感染。

  四是做好信息发布和国际合作。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客观报道疫情进展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实事求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继续主动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疫情信息沟通,及时分享疫情监测、调查、防治信息和风险评估意见,共同研讨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五是加大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力度。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尽快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有针对性地做好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和筛选。密切跟踪监测病毒毒力、传播力的变化,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是部署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加强值班值守。安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调派熟悉工作的人员,做好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留足在岗人员。

  李斌表示,疫情的发生牵动着每个人的心,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西安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动员,迅速行动,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市党政机关和卫生系统的干部职工放弃假日休息,进入到紧张的战斗状态,全方位、立体化扎实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长的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指挥部下设“一办九组”(即: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宣传舆情组、监督检查组、专家指导组、交通查控组、市场商贸组),从全市25个部门抽调100人集中办公, 24小时在岗值守。各区县、开发区也成立相应指挥部,形成了全市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高效运转的指挥体系。

  截至28日14时,全市累计确诊病例15例,均在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救治,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443人,医学观察点留观661人,各项防控工作都在有序进行。

  一是全面查控进出西安的车辆和人员,坚决做到一车不漏、一人不漏。从24日开始,我市全面启动进出西安的20处治安检查站查控工作,出动警力2040人,检查车辆11025台次,排查人员19648人次。对涉及湖北籍车辆57辆、150人,全部采取隔离措施。在长途客运站设立检查点7个,对3个火车站和长途客车站9671人测量体温。

  二是全面彻底排查与湖北武汉有关联的人员,坚决做好隔离和稳控。截至28日12时,共计排查5941人,其中武汉生活至西安人员1806人,从武汉返回人员3059人,与前两类有密切接触的1076人,其中居家留观4668人,服务点集中留观1273人。

  三是全面推进关口前移,严盯死守重点部位。把机场、高铁站、火车站等人流密集、情况复杂的部位,作为阻击疫情的第一线,全面排查、严盯死守,统一检测、统一放行,确保不漏一个班次、一个车次、一位乘客。

  四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我们向全市公布了46个发热门诊定点医院信息,提醒广大市民及时前往各大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确定了6个市级会诊专家组,明确会诊疑似病例流程。建立了全市医疗救治信息上报平台,及时掌握全市医疗救治数据信息。

  五是大力开展社会面管控。全民动员、全员动员,广泛发动群众,在社区、农村全面排查,确保一户不漏,一人不漏,切实阻断传染源,防止疫情蔓延。

  下一步西安市委、市政府将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各项重点防控措施,坚决做到“三个一切”“五个所有”,即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用的资源,群防群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在进出西安各路段设立检查点,对所有进出城区的车辆、人员进行全面检查;要对所有高发疫区进入西安的人员先隔离,再检查;要对市域内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全面消毒,地铁、公交、出租车每天进行两次消毒作业,对乘坐地铁的所有乘客,严格落实测量体温等措施;要对所有社区、村庄进行全面消毒作业,公共场所每天消毒一次;要对确诊病例一律在指定专业医院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实施定点医院隔离医学观察,开展实验室排查。经实验室诊断,排除的可以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 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 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管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 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控职责

  ■ 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

  ■ 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 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生产、采购、供给统筹力度,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

  ■ 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强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行“不见面审批”

  ■ 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防控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和社区落实防控措施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防控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科学配置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人员,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新冠肺炎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防控工作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制度和分区管理规定,开展疫病治疗、疫情防控、感控管理等工作

  五、明确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本社区人员的健康监测和健康服务管理,按照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 航空、铁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全面落实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服务区等重点场所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酒店、餐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六、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度假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疫情防控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调查、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 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 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违反规定组织和参加人群聚集活动,不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规定处置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厉打击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

  ■ 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暴力伤医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犯罪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 决定还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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