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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0-09-17 来源:国家百态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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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商都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度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自治区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我区接壤或有交通往来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旗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盟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4)霍乱在一个盟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镜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碳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3)霍乱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旗县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商都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长担任总指挥,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科局、县城管局、县医保局、县接待办、县工会、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疾控中心、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交管大队、县医院、县中医院、县火车站、县汽车站、各乡镇、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

  根据需要,可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突发疫情防控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防病知识普及。组织安排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公安局:负责疫情防控有关的社会动态监控,对疫区来往人员进行监控报告,必要时设置交通路卡开展过往车辆和人员排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卫健委:县卫健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疑似和确认病例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制定商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项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防控、处置疫情所需的应急资源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与卫健委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预防控制疫情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患者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社局:落实好参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县火车站: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登记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组织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登记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协助网信部门做好舆论监控和防控知识。

  县农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与卫健部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疫情发生地及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打击流通领域中各种违法行为。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动物间疫情分析报告。

  县文旅局:认真做好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区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驻军系统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防控处置的需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或下设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由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中具体制定。

  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县卫健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建立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健行政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和提出防控措施及建议,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5.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健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县卫健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国家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卫健委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上传并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卫健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路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健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对收到的标本,进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或送市级监测。

  (4)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上级有关标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4.2.5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1)在卫健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大队、食药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健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3)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根据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自治区、市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1)县、乡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对本县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一般的,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卫生等部门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同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报告;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健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卫健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健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政府和当地可能波及的县级卫健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时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4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贸、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4.4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县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5.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健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

  5.4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5.5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6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县包括各级卫健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县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现代化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政府要高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镇、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骨干队伍,以此为基础,建立并完善县乡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由以下工作小组组成:暴发疫情应急处置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组、职业中毒应急处置组、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组、健康教育应急处置组,每小组20—30人,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相关专业骨干组成。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镇、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等机构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

  (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医院建立传染病分院。

  (3)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依托实力较强的市中心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实行培训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6.1.5应急救治队伍

  (1)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县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 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县卫健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进行培训。县卫健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县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县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6.1.7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6.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建立县级应急物资仓储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县卫健、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6.3资金保障

  县发改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或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部门、各乡镇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级财政根据需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6.4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卫生应急素养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阜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阜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阜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处理。(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做到平战结合、资源共享。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周边大、中城市有发生,疫情波及我县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我县区域内或涉及我县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标准。

  (8)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盐城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我县,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

  (4)霍乱在盐城市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我县,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他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我县区域内或涉及我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标准。

  (14)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响应或不良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9)我县区域内或涉及我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标准。

  (10)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达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我县区域内或涉及我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标准。

  (6)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成立阜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到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到主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监察委,县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住建局、交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外事办、电信公司、红十字会等。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必要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上报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和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教育局、住建局、文广旅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健康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污水处理。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等生活废弃物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外事办负责为在我县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在发生Ⅰ、Ⅱ、Ⅲ、Ⅳ(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成立信息收集评估组、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救助捐赠组、基层工作组等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县相关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小组各负其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职责: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导督查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建与完善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信息传输、报告、通报、举报、管理等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对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机构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建与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对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急性传染病实施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生物制品、防护物品、卫生设备、通讯网络设备等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协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及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人员伤亡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县级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县卫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县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制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理。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或者由县有关部门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动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提出申请。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委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12345政府热线电话报告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经济损失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见附件3。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并向县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县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委通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地区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健委接到非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根据需要,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运、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卫生检疫,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区(街道、社区)以及村(居)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县卫健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l)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4.2.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照检测能力、检测要求和事件性质开展检测或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4.2.5 县卫生监督所

  (l)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本辖区发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见附件4。

  4.3.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省、市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县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发改、市场监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待上级部门发布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县卫健委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善后处置工作小组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环保、卫健等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污染扩大。

  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县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5.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健委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经济损失情况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依托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纵向网络建设形成的“三级网络、一级平台”,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室;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中心,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上级疾控中心指导下,与县直医疗单位预防保健科、各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所一起构成我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同时,县卫健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健委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应急专业队伍调配方案,组建应急防治预备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应急专业队伍根据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应急防治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6.1.6 演练

  县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技术储备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卫健委、发改委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县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防治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防治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防治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按需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应按年初核定的预算及时拨付;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生物制品储备;卫生应急指挥网络系统维护;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讯和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急征用补偿;卫生应急处置有功人员奖补;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2)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应急控制。

  (3)其他部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的处置经费。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防护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宣传教育

  县各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县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分别报省、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县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阜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阜政办发〔2013〕173号)同时废止。

  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贵州省传染病事件报告管理与现场处置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关岭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指挥部组成

  以左俊局长担任指挥长,李仕达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下设指挥部办公室、预防控制组、监督检查组、医疗急救组、环境卫生组、宣教组、后勤保障。

  2.2 各组工作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做出的各项应急处理决定,以及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应急调度人员和物资,处理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上下联系和信息畅通,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与管理;负责指挥部有关会务安排、文字综合、信息统计上报、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仕达副局长担任。

  预防控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断事件发生原因,指挥应急处理小分队现场采取临时性紧急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做出临床诊断。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方案,具体实施或协作有关单位实施。负责疫情监测、统计、分析上报,对全县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长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余霞担任。

  监督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检查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防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督查防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组长由县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海担任。

  医疗急救组:负责调配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力量,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组长由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田泽波担任。

  环境卫生组: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组长由县卫计局执法大队队长陶文相担任。

  宣教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宣传、健康教育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局长郭生宏担任。

  后勤保障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相关后勤保障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局长郭生宏担任。

  常态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直医疗单位设立应急处理队伍,随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援和预防控制处理。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关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由全县医疗、救治、流行病学、检验、卫生监督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自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监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检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检测。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执法稽查工作。

  3.各应急机构的运行

  3.1应急工作会议

  3.1.1应急工作动员大会:指挥长决定召开动员有关医疗、公共卫生人员投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中。

  3.1.2应急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定时定人召开。会上,各工作组简要汇报工作进展,交流重要信息,分析现状,协调解决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3.1.3应急工作临时会议:重大情况出现,指挥长临时召集会议,通报情况,或解决问题,或部署工作。

  3.1.4个案协调会议:各组长支持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解决某一方面问题。

  3.1.5培训会议:专家咨询组负责召开,对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工作新技术、新规范培训。

  3.2信息管理

  3.2.1信息报告

  应急状态下,指挥部各组采用的临时性的信息数据统计报表(含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临时性的统计报表),应到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避免下级单位重复报告、多头报告。

  3.2.2信息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文件、会议材料、疫情报告等分类登记;需要办理的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送指挥长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分送各有关单位或小组办理。

  3.2.3信息沟通与交流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发《公共卫生应急专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上级部门报告,向下级单位通报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处理进展、重要指示和相关信息。

  3.3值班制度

  3.3.1县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系电话:37223497。

  3.3.2节假日期间,各医疗卫生单位值班室与局值班室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各医疗单位负责人、局业务科室负责人要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且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

  (7)动物源性传染病造成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8)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10)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及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个县(区)行政范围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7)动物源性传染病出现人间病例。

  (8)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99人,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10)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1)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出现4人以下死亡的。

  (1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49人。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6)一起急性职业中毒9以下,未出现死亡。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是县卫计局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业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计局要按照市卫计委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地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县卫计局应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公共卫生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由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程序、时间和内容,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6.2.1县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本县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5)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6.2.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信息收集与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富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做好标本向上级相应实验室送检工作,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原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6.2.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主要为:

  (1)县卫计局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县卫计局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县政府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做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决定后,县卫计局要在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6.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县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卫计局要在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6.4.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县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卫计局要在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6.4.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县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卫计局要在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6.4.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卫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计委和县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市级予以支持。

  6.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持其他地区等工作。

  6.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委。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7.2奖励

  县卫计局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变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抚恤和补助

  对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卫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卫计局报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力、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8.1技术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要提高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8.2物资经费保障

  县卫计局应根据县政府安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同时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也应该作必要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县卫计局应根据县财政安排,切实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8.3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9.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股室要制定单项应急预案。

  9.2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3监督检查

  县卫计局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10.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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