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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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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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孩子的教育问题,一直就是家长们最关心的事情。小编精心整理了《2018重庆小学招生政策(本地户口+外地户口)》,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本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教育实际,近日,市教委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快跟小育去瞧瞧~
报名条件
201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
就近免试原则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对口入学原则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材料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①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③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材料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读尽读,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③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在民办中小学校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确定当年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备案。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于4月20日开始发布招生计划,6月20日起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民办中小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招生程序和时间
①公布招生入学政策。从2018年4月2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布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
②发布招生信息。5月1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③报名并审核材料。从2018年6月20日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开始报名审核并公示。7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①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②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③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④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⑤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⑥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