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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教师考编公告_2018年安徽直考区心理咨询师补考鉴定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2 来源:心理咨询师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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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安徽直考区心理咨询师补考鉴定公告

  报名时间4月7日-11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5月12日-13日,考试时间为5月20日。

  省直2018年5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公告

  为做好省直2018年5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84号)规定,现将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统考职业

  (一)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体等级、考试时间及考核办法等安排见附件1和附件2。省直考区只受理省直单位集体报名。

  (二)全省统考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安全评价师、保安员、电工、铸造工、车工、钳工、焊工、铣工、磨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等13个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及考核办法等安排见附件3和附件4。

  (三)补考职业: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秘书、创业指导师、养老护理员、信用管理师、汽车驾驶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镗工、花卉园艺工、健康管理师、智能楼宇管理师、保育员、育婴员等19个职业(工种)。参加以上职业(工种)2017年全国、全省统考并具备补考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的考生,统一安排参加2018年5月全国、全省统考。考核方式仍按2017年规定执行。

  二、鉴定对象

  在肥省直、中直单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院校学生。

  三、报名条件

  各职业(工种)、等级报名条件请登陆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http://www.ahosta.gov.cn/channels/28.html)查询。

  四、报名资料要求

  (一)个人报名

  1.《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1份,见附件5;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考生凭学历证、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见附件6)各1份;

  4.考生凭发表论文报考的,需提供登载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和正文的复印件各1份。

  5.4张2寸近期同底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背后注明报考职业、等级、姓名、身份证号)。

  报名参加补考的考生只需要提供第1和第5项报名资料。

  (二)集体报名

  1.《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1份,见附件7。

  2.按照个人报名资料要求提供考生个人材料。

  报名参加各职业(工种)一、二级鉴定的考生需参加综合评审考核,请按《论文撰写要求》(附件8)撰写论文一篇并于报名时提交。

  五、报名形式和时间

  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4月7-11日。

  六、报名地点

  受理报名地点在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咨询电话:0551-62623670,62623630。

  发放准考证、受理查分申请和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事宜均在以上地点办理。

  七、领取准考证安排

  时间:2018年5月12-13日。

  考生个人报名的携带本人身份证、集体报名的携带单位介绍信领取准考证。

  八、查阅考前准备通知单时间

  考生应于考前3天登陆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查阅报考职业(工种)、等级的考生考前准备通知单,了解考生参加考试应提前准备的事项,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九、成绩公布

  于考后三十日内在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公布考生成绩。具体成绩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考生对公布的成绩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自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查分申请。

  十、证书发放

  于成绩公布后三十日内为合格考生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收费依据和标准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9。

  十二、特别提示

  (一)请考生于考前根据所报考职业(工种)、等级的《考核方案》阅读相关《考生须知(试行)》和《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等考试规章。具体见附件10、11、12、13。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应按《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号)要求报名。

  (三)考生申请报名,即视为熟知并同意本《公告》及有关考试规章的所有内容和安排。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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