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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热点案例分析】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更新时间:2019-02-12 来源:司法考试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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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

  2017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约定6个月内还款付息,并找来关系很好的朋友丁某做担保(一般保证)。6个月后王某一直没还钱,李某便决定向法院起诉借款人王某和保证人丁某。因担心王某和丁某转移财产,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王某和丁某的财产?问,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保全担保人丁某的财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可以裁定保全丁某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裁定保全丁某的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首要条件是必须是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将其列为被告了是可以保全其财产的(包括他的收益)。本案中,李某打算起诉王某和丁某,并已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因此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3、《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偿还债务。对于一般保证,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担保人的财产是可以在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

  综上,法院可以裁定保全丁某的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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