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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

更新时间:2021-02-09 来源:卫生资格考试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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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英文是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内控报告管理制度》)(财会〔2017〕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浙财会〔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制约权力运行为主线,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作为制约政府内部权力的一项重要举措,重点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的权力运行流程和制约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内控体系,强化流程控制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各单位按照《内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内控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逐年完善、持续优化。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所辖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贯彻实施的统筹安排和整体部署,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权力制约,实行定期轮岗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是制约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构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岗位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和分级授权,将制约权力运行有效嵌入内部控制全方位、全过程中。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对从事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面向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等关键岗位要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三)建立报告制度,促进信息公开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自我评价等工作。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情况应当作为部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进行报告。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通过面向单位内部和外部定期公开内部控制相关信息,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四)实施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进

  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年研究选择1-2家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内控实施重点单位,开展内控制度示范点建设。通过示范点建设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全市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形成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实施范本,宣传推广示范点单位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示范点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规范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确保示范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负责、责任部门主抓和相关部门协调的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例会、联动检查等方式,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推进内控报告管理制度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内控报告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提高风险防控和抵制权力滥用意识,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同时组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单位,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工作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加强沟通协调

  加强内控规范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分析执行情况,及时应对和解决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建立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机制,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报送内控建设工作动态,深入分析内控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积极反馈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

  (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财政局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报告情况作为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内容,各县(市、区)财政局也应参照市财政局的作法,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年度考核机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查找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自我评价,评估内部控制建设报告的合规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覆盖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能够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重点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规范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删减报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及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各地区、各垂直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并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非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向报送。

  第二章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布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 组织和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

  第三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内部控制领导机构会议纪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图、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内部控制培训会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章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本地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逐级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使用,切实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更好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所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中央部门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应按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确定对象,并对内部控制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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