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赢教育网 >资格考试 > 一级消防工程师 > 消防三定方案何时公布

消防三定方案何时公布

更新时间:2020-10-09 来源: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诉建议

【www.gywlwh.com--一级消防工程师】

"三定"规定强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消防三定方案何时公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消防三定方案何时公布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透露出消防改革的重要信息。曹刚律师现就消防人士普遍关注四个热点问题分析解读如下:

  一、防消要分立

  《三定方案》第三条提到应急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四条提到火灾防治管理司时,表述为:组织拟订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拟订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提到消防救援局时,表述为:应急管理部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火灾防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一个“指导、拟订”,一个“领导指挥机关”,凸显出定位差别,意味着未来的消防救援局在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方面不同于火灾防止管理司,现有的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业务将实行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的分立。

  二、级别会调整

  《三定方案》第二条规定,应急管理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由此可见,省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作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消防救援局最高可设置为副厅级,火灾防治管理机构可设置为正处级。原公安消防总队副军职(高配)、师职主官的行政职务,亦可调整至副厅级、处级。

  以此类推,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市级、县区级的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分别为副厅、处级、科级。原公安消防支队副师职、团职主官的行政职务,亦随之调整至副处级、科级。公安消防大队现有的副团职、营职主官的行政职务,亦可调整至科级、股(副科)级。

  三、薪酬待遇有差别

  对消防救援局,《三定方案》第六条特别提到: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可以预见未来的消防救援队伍将实行特殊编制,薪酬待遇是不会低于现役部队标准的,甚至原先实行供给制的消防战士,也将按岗位确定工资,薪酬将有大幅变化。

  而火灾防治管理机构,将与应急管理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一样,实行行政编制,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四、火灾查处会移交

  《三定方案》第三条在提到事故处理时,表述为: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没有提到那些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事故。

  大胆推测:消防部队现在担负的火灾事故查处职责、包括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侦查办案权,未来将归于公安机关。

  消防三定方案何时公布

  9月11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公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对于社会热切关注的森林防火何去何从的问题,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三定”规定明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同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定”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内设机构森林公安局,由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温雅莉摄 2018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挂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草原管理司。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五)湿地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国家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六)荒漠化防治司。起草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司。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九)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司。承担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森林公安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司。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司。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的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承担国际竹藤组织和亚太森林组织相关工作。

  (十五)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42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58名(含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跨地区设置15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事处牌子,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除外),作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主要承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所辖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相关工作。在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在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在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承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消防三定方案何时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厅应加强、优化、统筹自治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自治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厅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增援工作,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教育训练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

  (四)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火灾防治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消防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农村牧区、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七)防汛抗旱处。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际合作和救援的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地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组织指导全区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四)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五)规划科技处。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自治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新闻宣传处。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训练处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41名〔23正(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应急指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gywlwh.com/kaoshi/137300.html

为您推荐

京ICP备2021107668号

CopyRight 1996-2018 https://www.gywlwh.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共赢教育网 版权所有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