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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0-10-08 来源:税务师考试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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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情况的代收代付款项,代收代付的款项是否作需要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以供大家参考!

  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1、代收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将其含税额换算成的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下列情况除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是否上述代收费用要征收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代收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收的不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营业税条例中对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规定无关。

  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一、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

  1、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收取的水费可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税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那是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电费

  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转收代付电费、暖气费,没有特殊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代购货物

  财税字〔1994〕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受托方仅就收取的手续费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房地产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4点指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代收代付款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事业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因此,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金融服务中的代收代付款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收费用、代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例如:1、从事货币兑换服务:一进一出的货币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间的服务费用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缴纳增值税;2、从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信托资产部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缴纳增值税。

  结论: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无论是政府性基金还是代办的保险费还是代委托方收付的款项,关键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因此,此类款项均不作为销售额确认,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就此部分的金额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费用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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