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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0-10-04 来源:高级会计师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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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高级中学党委工作细则(试行),以供大家参考!

  高级中学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上级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握方向,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

  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委员应有3年以上党龄,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委批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由学校党委提名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不同年级和教职工情况,下设第一支部、第二支部、第三支部、行管支部、老年支部,各支部设支委3名,合理划分党小组,增加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并设置党建办公室统一协调支部和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一)党委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和“三重一大”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合理设置党支部,配强党支部书记,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中层、年级组和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上级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条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等。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关心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会同行政经常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保持校园稳定。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一)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加强教师党员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三)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立足学校中心工作,通过设置党员示范岗、承诺践诺、结对共建等方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五)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七)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八)加强党内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库的更新工作,及时做好年度党内信息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和党费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工会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员工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经常、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根据青年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讨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协助上级党委做好统战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等工作。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发挥离退休同志的积极作用。

  (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我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活动。代表本单位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负责抓好示范引领工作,发挥好自身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持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员发展和培训教育计划。

  (三)主持党委会议和党员大会,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主持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会议等,传达精神,安排工作。

  (四)负责牵头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组织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负主要责任。

  (五)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密切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代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分配、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协调党政关系,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牵头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与行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后备干部的推荐、干部的年度考核以及本单位师生员工政审等工作。

  (八)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九)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调动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牵头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按自身岗位要求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书记外出或空缺时,根据上级组织安排主持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其他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状况;

  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

  指导做好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相关工作;

  指导、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审查和办理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

  做好党费收缴相关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宣传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宣传工作。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政治理论、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

  有针对性做好党员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舆情收集和研究,开展示范群体典型事迹的宣传;

  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抓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

  了解、检查和监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的情况;

  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

  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员和非党员教职工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其他委员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根据党委工作需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均须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委员会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中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安排,围绕主题开展学习。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进行至少1次中心组集中学习。坚持党员学习制度,支部每月组织安排党员至少进行1次党内活动,开展党课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坚持教职工学习制度,每月组织安排思想政治学习至少1次。坚持安排本单位党员作讲座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内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会议、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一)党委会。党委会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本级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过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要每月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书记会。定期研究、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党建、学科建设、教学、教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支部书记会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向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评议本支部党的工作。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把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党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向党员和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联系师生制度。党委、各支部应经常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师生通报,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经常深人基层,联系师生,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有计划地为师生办实事,解决本单位师生关心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同时注意吸纳师生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制度。完成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学校有关指标体系和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评议本单位党员的工作活动。组织安排对本单位党支部工作的评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整顿工作作风;

  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向校纪委、党委报告收入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务公开制度。要按照依法依规、真实可信的要求,对涉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党员发展、党费开支等重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内外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委、各支部必须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汇报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干部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领导干部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各支部在以上主要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应工作制度、办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扩大会议可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三)会议议题要按照程序确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提交议题的同志会前要充分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审定后,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七)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八)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确定专人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书记要对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县委教育工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就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讨论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一战线、群众团体、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讨论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计划、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员奖励和处分等问题。

  (七)研究讨论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决策内容、范围

  1、重大决策是指: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及实施方案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干部人事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涉及向教师、学生收费的事项其它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2、重要干部使用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中层干部的任免、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

  3、重要项目是指:基建项目需大额支出的改造及装修项目。

  4、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单价超过5千元,批量超过3万元的。

  二、重大事项目录详单

  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

  2、重大内涵发展改革项目;

  3、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5、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选拔任免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

  后备干部(校级)人选的选拔、推荐;

  6、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7、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8、教职工聘用聘任、岗位设置、教职工绩效分配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9、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和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10、记大功(功,优)等行政奖励评优评先、校长奖、三八红旗手、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推选;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12、长期病事假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重大疾病、特殊贫困、意外伤害工伤等)

  13、重大舆情、网络安全、学生安全等事项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4、其它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会议组成人员

  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等。

  四、决策实施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以会议的形式决策,形成正式决策意见。

  会议由校长提出召开,并主持会议。

  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1、会前:确定议题,列入议程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由学校党委会、行政会、相关部门提出,经校长和书记共同商议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具体情况,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并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初步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对确定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开展沟通协商,形成主导性意见。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做好会前通报工作,经商议决定列入校务会议重大事项决策议题后,由相关责任部门提供初步方案和说明,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向校务会议成员通报相关情况。

  2、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会上下发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的初步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并作详细说明。

  参会人员应认真履职,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校长、书记应在听取其它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

  校长根据讨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意见不够统一、酝酿讨论不够充分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

  对暂时无法形成共识的问题,应及时梳理汇总。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经校长、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校务会议成员报告,并记入重大事项决策备案予以确认。

  建立校务会议记实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全程记录会议过程。坚持实证记录、原始记录原则,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表态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形成决定的情况。

  3、会后:公示通报,存档备案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通过校务公开栏、中层干部会、教工大会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反馈。中层干部选拔任免、骨干教师推荐、师德标兵等优秀教师推选等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示制度。

  凡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校务会议讨论后应及时提交教代会审议。

  将校务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的相关方案、会前征求意见情况等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按照相关规定,校务会议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教育局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请示和报告。

  五、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保障措施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保障措施、方式途径如下:

  1、决策前,党委应组织各支部党员学习涉及党委和支部工作、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精神和要求,让党员事先知晓相关的政策、文件,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

  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项目、教职工聘任方案等涉及全局性方向性和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决策,党委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完善领导班子配备方式,落实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决策前,书记和校长应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导性意见。

  2、决策中,党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提交校务会议充分讨论,党委书记的发言要充分体现党委班子和大多数党员的意志。

  党委书记对校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对违背决策程序和原则的现象,应及时提出并建议纠正。督促、指导校务会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议事程序。指导落实校务会议记实制度,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

  3、决策后,重大事项决策后,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党务公开网、党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统一思想,推动决策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党组织要抓好决策落实反馈,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决策运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党组织书记要与校长及时沟通协商,研究完善相关决策方案。

  开展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党组织向党员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全体教职工(党员和群众分别评议)对党内重大事项决策议事情况进行评议。

  全面落实党(校)务公开,通过校园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通报每年不少于2次,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学校党委每年要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和校长书记年度个人述职报告,认真开展自查和反思。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和“一岗双责”的重要载体,对于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要事项,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应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级中学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学校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 年 7 月 1 日修改)和《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工信部党〔2018〕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全校基层党委(党总支)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巡察,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察,紧扣高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一流大学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挂靠学校办公室,是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保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陕西省委有关决议、决定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学校党委决定;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及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

  (六)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七)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校党委任命,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一般由 6-8 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开展巡察;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及其他专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

  为根本政治任务,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紧扣高等教育特点,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四个意识”、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情况。检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立德树人情况。检查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执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党政事务公开等各项制度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情况。检查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检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社团和新媒体管理等情况。检查教师评聘考核、人才引进等工作中政治标准落实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标准化党支部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情况;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建立党支部考核机制情况。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对支部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情况。检查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情况,检查组织关系转接,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相关工作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检查持续纠正“四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担当作为情况;处理对待公私关系,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纪党规教育和执行情况。检查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情况。检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检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遵守党的“六大纪律”,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检查开展制度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师生身边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情况。

  (七)加强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

  (五)列席有关会议;

  (六)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

  (七)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五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等。

  第十七条 巡察准备。巡察办向学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等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组制定巡察方案,报巡察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巡察实施。巡察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 5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大会事宜。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两周。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办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第十九条 巡察反馈。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形成专题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

  第二十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反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办,于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办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巡察组应当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委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正常开展。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研究巡察工作的议题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强化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严格巡察干部标准和条件,切实把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选拔后备干部、新提拔处级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巡察干部队伍。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岗前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把握政策、履行职责能力。建立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八章 附则

  笫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高级中学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委会议的正常举行和有效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以下党委工作制度和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工作制度

  (一)党委工作原则

  1.校党委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落实以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议大事、抓大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照《高等教育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3.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党委会坚持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要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5.党委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6.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7.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积极主动,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支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党委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6.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着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7.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0.领导学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或成员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11.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党委的自身建设

  1.校党委坚持和健全每季度至少一次的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党委委员要注重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学、现代科技和医学领域相关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驾驭全局和正确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

  3.增强集体观念,自觉维护党委内部的团结,成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团结统一的领导集体。

  4.校党委坚持联系点制度和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校党委成员分别加入一个基层支部,参加党小组活动,同时联系若干个基层处室和班级,经常到联系点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

  5.校党委坚持每年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解决党委成员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校纪委和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6.校党委及其成员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要求,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勤政务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好“一岗双责”。

  二、党委会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执行上级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除此之外的日常工作,由个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把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同学校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5.坚持民主治校原则。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坚持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 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2.讨论决定党的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密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以及重要规划事项,包括学校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工作方案、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4.讨论决定学校重要工作报告事项,包括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党委或行政名义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校管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监督和处分,重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的申报和审核干部教育规划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6.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人事年度调配计划,编内正式人员的招录,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重要岗位人员的调入、调出和调配,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学、参会、培训、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审批基层党支部党员的发展及转正,党员的教育、考核、奖励、处分等重要事项。

  8.讨论决定党务和行政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事关学校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各种重大改革措施或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单项开支在2万元以上项目的立项,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10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10.讨论审定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产的征收、租借和处置,研究确定年度或中长期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附属医院等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12.讨论决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会的召开、大会的报告以及大会的其他主要内容。

  13.讨论决定创新办学方式及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4.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校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5.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中的重要问题。

  16.其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

  (三) 议题的准备、申报、传阅

  1.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各工作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可由分管领导或由党委办公室提出。

  2.党务思政工作方面的议题须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提出,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提出。

  3.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个别沟通和充分酝酿。

  4.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请示党委书记同意后,在党委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党委办公室。

  5.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校党委办公室应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6.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7.经过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党委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8.党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反馈意见,党委书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四) 会议的组织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3.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预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4.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后根据需要及时整理党委会议纪要,分发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党委会组成人员以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5. 根据某些单项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推动工作落实。一般由一位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领导主持,决定事项可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五) 讨论与决议

  1.会议原则上只讨论会前确定的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予讨论。由提交议题主体或分管领导同志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

  2.党委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如果存在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待下次会议议定。党委书记末位表态。

  3.会议组成人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当从学校全局工作出发,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汇报人应突出重点,精练、准确,明确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及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内容,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

  3.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待下次会议议定。党委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4.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出会议室。

  5.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六) 决议的执行、督办、反馈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编发《党委会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拟写,一般在会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党委书记签发。

  2.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所涉及的承办人、承办处室、承办支部必须坚决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3.党委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4.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党委会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召开党委会议,通过集体讨论作出修改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5.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议的实施。

  6.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党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负责,并就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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