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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青少年犯罪统计

更新时间:2020-09-19 来源:统计师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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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下是本站分享的中国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青少年犯罪统计,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青少年犯罪统计

  [摘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罪犯数量大幅度下降,近几年开始有所缓慢回升,青少年罪犯占全国罪犯总体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然而,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由此我们看到反映青少年犯罪情况的两个代表性指标--犯罪数量和人口犯罪率。影响青少年犯罪数量变化的主要因素是人口基数和青少年人口犯罪率,而后者更能够反映青少年个体及群体的越轨行为危险程度。我们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决策和实务工作中更应当密切关注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同时重视青少年群体人口基数的变化。此外,从罪犯数量和人口犯罪率两个指标来看,未成年人与青年两个亚群体差异较为明显,因此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不能笼而统之,需要日益精细化、专业化。

  [关键词] 犯罪数量;人口犯罪率;未成年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我们对国家统计局、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的数据进行系统的整理,对此前发表的有关青少年犯罪定量分析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以寻求对相关数据的客观解释。

  一、社会背景:全国刑事犯罪情况日趋严重

  我国建国以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五次高峰期,解放初期、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以及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新纪元伊始,犯罪再次攀升,目前正在形成第六次犯罪高峰①。公安部将全国刑事犯罪情况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低发案阶段,从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16万至50多万起;第二个阶段是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长阶段,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从50多万起快速增长到300多万起;第三个阶段是高发案阶段,从2000年以来,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万起以上。见图1。

  与刑事立案数量曲线相似,我国人口案发率(每十万人口发生刑事案件的比率)也呈上升趋势。1981年我国每十万人口发生刑事案件仅89起,1991年增加到237起,2001年增加到447起。20年间,人口案发率提高了4倍。见图2。

  通过图3和图4全国罪犯数量以及全国人口犯罪率的变化,也可以说明同样的问题。近十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判决的罪犯数量由50万上升至近80万,增长40%;人口犯罪率由十万分之四十五上升到近十万分之六十,增长33%。

  尽管我国犯罪曲线出现过几次波动,1992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对犯罪数量有所影响,但是,从总体看,上升的趋势难以遏制。

  二、青少年犯罪情况量化分析:数量、比率

  1.青少年(14岁至25岁)罪犯数量在大幅度下降之后开始缓慢回升,未成年(14岁至17岁)罪犯数量增长,但青年(18岁至25岁)罪犯数量略有下降

  改革开放后,我国青少年犯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快速增长,于1990年达到峰值,全年青少年罪犯共计332528人。90年代后,进入到第二个阶段,青少年罪犯数量整体下降,徘徊在20万人左右,没有再超过30万人。与全国罪犯数量的变化曲线相似,青少年罪犯数量在1993年、1997年和2002年出现三次波谷,但是增长势头不及全国总体情况,呈现缓和迹象。见图5。

  但是,在青少年群体内部,青年与未成年罪犯数量变化曲线各不相同。近年来,未成年罪犯数量增长显著。1994年全国判决未成年罪犯38388人,2004年70086人,十年间上涨83%,其上升幅度远远超过青少年罪犯及全国罪犯总体。见图6。

  但是,近十年来,青年罪犯数量变化不是很明显,略有下降。见图7。

  2.青少年罪犯占全国罪犯总体的比例呈下滑趋势,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体的比例出现增长势头,青年罪犯占罪犯总体的比例下降

  在青少年犯罪第一阶段,青少年犯罪快速增长,青少年成为犯罪的主体,其犯罪总数一度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到80%(见图7)。但是,随后,这一比例开始逐年下滑。在上世纪90年代,青少年罪犯占全国罪犯的比例由1990年的57.35%下降到1999年的36.7%,十年间下降了20.7个百分点。“十五”初期,这一趋势仍然延续,2000年,青少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例为34.54%,2001年为33.96%,2002年为31.05%,但是2003年起发展轨迹出现了细微变化,这一比例回升到31.22%,2004年上升到32.55%。见图8。

  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体的比例自1997年起开始增长,在“十五”期间增长势头更加明显。2000年占6.52%,2001年占6.68%,2002年占7.13%,2003年占7.93%,2004年占9.17%,已经接近10%。见图9。

  青年罪犯占罪犯总体比例基本呈下降趋势。见图10。

  图10:青少年犯占罪犯总体比例

  3.青少年人口犯罪率高①,呈上升趋势,青年群体尤为突出

  青少年是犯罪的高发人群,青少年人口犯罪的比率明显超出全国人口犯罪率。近些年来,全国人口犯罪率在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六之间,而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几乎翻一番,在万分之十到万分之十一之间。见图11。

  在青少年群体中,未成年人与青年的人口犯罪率差异很大。前者与全国总体犯罪率相差无几,而后者在万分之十三到万分之十五之间。可见,主要是青年人口的高犯罪率拉动了青少年人口的犯罪率,青年群体是应当引起重视的犯罪高发人群。

  此外,与全国人口犯罪率的发展趋势一致,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包括未成年人和青年的人口犯罪率都呈上升势头。

  4.青少年犯罪主体低龄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案件逐渐增多,其中严重刑事案件明显增加。“十五”期间,在青少年罪犯中,青年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相应的未成年人所占比重逐年上升,2000年占18.87%,2001年占19.68%,2002年占22.96%,2003年占25.41%,2004年占28.17%,已经接近30%。未成年罪犯比重的增加改变了青少年罪犯以及全国罪犯的总体年龄构成。见图12。

  另外,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15岁以下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占全部作案成员的比例近几年也有上升的趋势。见图13。

  三、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影响因素:人口基数与人口犯罪率

  1.人口基数

  青少年犯罪数量及其在全国罪犯总体数量中所占比例的变化,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人口基数的变化。见图14、15、16、17、18、19。

  图15:14-17岁未成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及14-17岁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数比例

  上面六个图表中,青少年罪犯数量与其相应人口基数的变化趋势总体是一致的。特别是未成年人近些年来犯罪数量的上升与其人口基数的上升是对应的,而青年犯罪数量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其人口基数缩减的影响。

  由于未成年人的人口犯罪率与总人口犯罪率相当,因此,图14中可以明显看出,未成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基本与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数比例曲线重合。

  2.人口犯罪率

  尽管图13至图18反映了人口基数对罪犯数量基本走向的影响,我们仍可以看到其中的差异之处。在图13、图15和图17中,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来相应群体罪犯数量的上升幅度略微超过了人口基数的上升幅度,这其中的差异主要受制于该群体人口犯罪率的增长。图16所显示的青年人口比例与罪犯比例曲线之间的跨度距离反映了青年人口犯罪率与总人口犯罪率的差异,相应图18中的跨度距离反映了青少年人口犯罪率与总人口犯罪率的差异。

  影响人口犯罪率的两个主要因素,一是人口越轨行为比率,二是刑事政策。前者反映青少年犯罪的真实严重程度,而后者是由国家政策及相应法律引起的变化。如1992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都提高了犯罪构成的标准和条件,从而人为地降低了青少年的人口犯罪率。

  四、未来趋势预测

  影响青少年犯罪状况的主要因素有青少年人口基数、社会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成效、刑事政策等。

  “十五”期间,我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十一五”期间,我国青少年人口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人口基数较之“十五”期间有明显的增加,特别是人口犯罪率较高的青年群体人口数量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见图20。因此,从人口因素考虑,“十一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数量孕育着上升的趋势。

  从社会环境来看,“十一五”期间是我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社会将进一步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发展将持续快速发展。在这样一个转型社会的背景下,通常整个社会的犯罪问题会更加严重,即所谓的经济发展代价。不可忽视的是,另一方面的作用力也是存在的。我国近年来倡导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但是,我们认为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升学和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面临的问题更大、困难更多,越轨行为比率难以下降。

  我国近些年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得以实质性开展,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控制和减少犯罪的作用。但是,一方面我们的工作现状还不容乐观,另一方面,预防工作不是立竿见影,需要多年后才能见成效。因此,我们认为,在全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青少年工作机构和运行体系之前,我们的预防工作还难以阻却青少年犯罪的趋势。

  我国目前推行司法分流的刑事政策,尽量将未成年人非犯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比率,从而缩减未成年罪犯的数量。但是,这仅仅是对未成年罪犯数量的影响,这不会影响到事实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将不会低于“十五”期间的水平,青少年犯罪数量将有所增长,但其犯罪总量不会出现大的起伏,应该可以被控制在一个比较适当的幅度内。具体就青年和未成年人两个群体而言,二者的犯罪趋势将有细微不同。在“十一五”期间,青年人口基数的上升,未成年人人口基数的下降,将会对这两个亚群体的犯罪总量产生相应的影响。

  五、思考与建议

  1.青少年犯罪情况的两个代表性指标是青少年犯罪数量和青少年人口犯罪率

  青少年犯罪数量反映青少年犯罪总体状况,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反映青少年个体及群体的越轨行为危险程度。前一指标多年来一直受到重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决策的重要因素。相对而言,后一指标受到忽视,今后需要加以重视。

  2.我们应当重视和掌握青少年人口基数这一重要数据

  犯罪数量等于人口犯罪率乘以人口基数。以往的青少年犯罪数据以及相关分析忽略了人口这一决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将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减增简单等同于这个群体越轨问题的轻重,忽略了基于人口基数的数量变化与基于越轨行为比率的数量变化的本质区别。

  3.现阶段我们需要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但是无需过激的反应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仍不容忽视。未成年人人口基数的增长导致其犯罪总量的增长,从而导致这一群体在罪犯总体中所占比率的持续上升。青年人口犯罪率始终保持在全国人口犯罪率的2-3倍,并顺应整体趋势同步增长。

  但是,我们对此无须过激的反映。从青少年人口犯罪率来看,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还是青年群体,其人口犯罪率基本是顺应总人口犯罪率的变化而呈现缓慢上升趋势的,没有什么突兀的起伏。相对于自身而言,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多年来保持在一个基本的幅度范围之内,并没有出现异常的变化。从青少年犯罪数量来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总量开始下降,并且至今没有再超出当时的水平。此外,青少年罪犯占罪犯总体的比例也从当时的60%下降到现今的30%左右。

  4.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应考虑到未成年人与青年两个亚群体的差异

  青年与未成年人在犯罪方面最明显的差异是犯罪率,青年群体的犯罪率是未成年群体的两倍以上。由此说明这两个群体面临的保护和危险因素是显著不同的,一个是在成人羽翼保护之下的少年儿童群体,一个是从就学走向就业的准成人群体。我们应当从中获得启发,细化我们的工作,针对这两个群体应当分别制定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政策和措施。

  5.创建少年司法制度的合理性解释

  未成年罪犯占到罪犯整体的十分之一,意味着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案件,因此,为这个特殊的群体建立相应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必要的。

  6.我国有关青少年及其犯罪的数据统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具体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应当针对青少年(能够细化到未成年人和青年分组更好)设计具体的统计指标。例如,人口统计中,应当包括青少年人口年度数据以及青少年人口预测数据;在公安部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统计中,应当包括青少年的案件数量、作案成员数量、作案人员年龄等指标。其次,具体部门在数据统计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人为的增减。再次,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已有数据,便于研究,从而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于分析和预测犯罪趋势来说,最直接的官方数据应当来自公安机关,但是,近些年来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中很少涉及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报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由于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公诉和审判几个环节才能最终定罪量刑,因此,法院公布的罪犯数量在反映犯罪实际动态变化的效能方面已经被削减很多,本报告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也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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