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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

更新时间:2020-07-02 来源:公共营养师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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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市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始终把保障市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分析、预警各类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光明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光明区人民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各相关单位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光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制度,确保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6.公开透明,群防群控。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介绍相关防控知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群众自觉参与。

  (四)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规定和深圳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分级标准参考附件《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表》。

  1.特别重大(Ⅰ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卫生事件(Ⅰ级):

  (1)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市),并呈扩散趋势;发现高致病性新型流感(新亚型)病例,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播,并呈扩散趋势。

  (3)我区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区(市),并呈扩散趋势。

  (4)我区发生或传入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并呈扩散趋势;或重新流行已经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

  (5)我区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6)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7)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光明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Ⅱ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卫生事件(Ⅱ级)。

  (1)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或肺鼠疫、肺炭疽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

  (2)我区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

  (3)我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我区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5)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深圳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国际关注的卫生事件,光明区出现输入性病例;或发现已消灭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6)我区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光明区外区(市),并呈扩散趋势。

  (7)我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并造成人员感染的事件。

  (8)我区出现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例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9)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0)我区出现因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Ⅲ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卫生事件(Ⅲ级)。

  (1)我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周内发病1例以上、5例以下。

  (2)我区出现腺鼠疫病例,1周内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区(市)。

  (3)我区范围内发生霍乱疫情,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市)。

  (4)我区的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其他区(市),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区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6)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的病例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7)在光明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1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9)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Ⅳ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卫生事件(Ⅳ级)。

  (1)我区出现腺鼠疫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

  (2)我区范围内发生霍乱疫情,1周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

  (3)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4)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1起事件病例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

  (5)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我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光明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级别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传染病疫情、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严重影响市民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分别按《深圳市光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光明区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及趋势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人口急剧膨胀,区域交流增强,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与环境污染加剧,新传染病不断出现,旧传染病死灰复燃,光明区传染性疾病暴发和传播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相对较高。

  光明区主要支柱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印刷业和建筑装修行业发达,制鞋、化工等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生产过程中部分岗位使用的含毒有机溶剂还没有更理想的替代品,部分有机溶剂包装没有警示标识或化学成分不明(只有代号),生产场所和工人的防护措施不落实,大量外来劳务工自我防护意识差,流动性大等隐患,都有可能引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

  1.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光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的光明区政府领导,主持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成员:各街道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光明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西沥海关等部门分管领导。

  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修订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经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培训演练;

  (4)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6)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7)及时确定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8)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9)开展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0)承办光明区区委、区政府、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按照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落实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具体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防病知识普及;协助事件处置相关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境内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的制定、协调与实施;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对外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2)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事务,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收集境外及港澳地区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做好境外及港澳地区记者在深的接待与管理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进行审批,并相应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4)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主管的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负责组织、协调主管的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助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和通信部门,在应急处置期保障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6)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街道做好困难群体的政策性临时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组织福利中心、救助站、养老院等场所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

  (7)区司法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8)区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各项卫生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等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快速通道,及时支付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9)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体育、旅游行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光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切实落实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组织所属公立医院开展现场救护、专科救治等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健康教育等相关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知识,提高市民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11)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自来水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光明区区委、区政府报告;统筹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落实光明区区委、区政府、光明区应急委关于突发事件处置和信息报送的决定事项和光明区领导批示、指示。

  (1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协同各街道城管办根据城管综合执法职责,依法查处可能导致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类,由城管部门与街道城管办及时交由动物防疫检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14)光明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查找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现场;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15)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销售活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沿街门店销售活禽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17)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立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18)西沥海关:加强对辖区内动植物产品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管辖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有关单位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2.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光明区卫生健康局,主任由卫生健康局局分管领导兼任。作为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机构

  光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政府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三)应急专家组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卫生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光明区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由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四)应急处置工作组

  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可调动各成员单位工作力量成立若干工作组(详见附件1.4)。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1)完善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和基地,配备必备卫生应急装备,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3)整合卫生应急资源,完善跨部门卫生应急联防联控机制。

  2.监测

  (1)完善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报告网络、职业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管,保证监测质量。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光明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开展重点传染病医院哨点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任务。

  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分别用红、橙、黄和蓝色标示。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家根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防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执法信息,结合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市民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建议。

  (2)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按权限和程序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一般)预警信息,并由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同时报告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值班室);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疫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光明区人民政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等方式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预警级别、预警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公众采取防护和预防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5)预警响应措施

  ①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公布咨询电话。

  ②向市民宣传防控措施,提出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

  ③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队伍、物资和技术准备。

  ④其他必要的防范和保护措施。

  (6)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卫生健康局报告。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光明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件核实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政务值班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简要情况;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事件核实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政务值班中心报告事件简要情况;经区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务值班中心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中心报告情况。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件核实后6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光明区政务值班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件核实后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光明区政务值班中心。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件核实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区(新区)的,要尽快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3)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的,由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按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详见附件《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表》。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先期处置

  在光明区指挥部介入之前,事发地的街道办组织事发部门(单位)、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向光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1)营救伤病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控制毒物、致病微生物、有害物污染的场所等危险源,标明危险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向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和光明区应急办报告信息。

  (4)按照光明区人民政府指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疾病防控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在境外发生涉及光明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国家、省、市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光明区人民政府。

  3.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态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依照事件的严重程度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I级、Ⅱ级、Ⅲ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接受上级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指挥光明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光明区应急办及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光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⑤协助光明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光明区区委、光明区人民政府、光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以及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⑥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帮助群众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向市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在光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事件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区应急办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以及各街道办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中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等工作;各街道办分管卫生的负责同志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从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治安疏导组、医疗救治组、疾病防控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11个组中选设部分工作组。详见附件《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分组参照表》。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6.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免费发布相关防控知识和公益广告。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转运和救治伤病员,开展病源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迅速确定、控制危险源(有毒物、传染源、污染区域),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

  (3)公安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毒物、致病微生物污染区域实行警戒、封锁、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保证紧急情况下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财政部门按程序启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6)各街道办组织做好居家隔离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辖区力量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范疫情扩散。

  (7)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8)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优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援、疾病防控服务。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可按程序指挥有关部门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响应升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人数或死亡人数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达到更高级别事件的判定标准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相应上移,光明区各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应急处置行动。

  8.社会动员

  事件发生后,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各方力量救治伤病员。

  (2)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等。

  9.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机构

  光明区区委宣传部和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发时间、地点、类别、事件原因、影响区域、人员伤亡和救援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等。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事件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光明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社会救助

  因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民政局参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有关单位应依法为参与处置人员购买意外险;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调查评估

  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事件损失,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光明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四、相关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光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驻区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二)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现场处置、善后措施等各环节所需的相关经费。

  (三)物资保障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等方式,编制光明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

  鼓励和引导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储备自用防护口罩、体温计等家庭医疗物资和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四)医疗卫生保障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指挥体系、公共卫生体系,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紧急医疗救治保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

  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优先安排救援队伍、卫生应急物资和相关人员的运送。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协助,相关运输企业配合,组建转运队伍,确保大批量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安全、及时转运到安置点进行医学观察。

  (六)治安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密切关注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及时处置与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封锁病原体、职业性化学毒物等污染可疑区域,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生物恐怖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七)人员防护保障

  在处置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相关医护人员、疾控人员、转运人员(转运传染病患者或其密切接触者)和治安人员,应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最大限度保障人员安全。应急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卫生部门按需提供。

  (八)通信和信息保障

  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应急通信设备,按规定维护并确保正常工作。

  建立无线和有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讯联系方式,及时更新通讯录,确保应急通讯到位,《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见附件1.5。

  (九)现场救援和消洗装备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需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应配备医疗卫生救援指挥车;光明区入网的急救网络医院应配备监护型救护车,急救网点布局和救护车数量应满足快速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需要,入网救护车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光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现场处置车辆及相应采样装备和消洗装备,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十)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保障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指引,向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备选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建议。

  (十一)科技支撑保障

  各相关单位共同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十二)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水务局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十三)法制保障

  在处置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光明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十四)其他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分为综合应急演练和单项应急演练。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二)宣传教育

  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科学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培训

  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光明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同时废止。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等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3.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需要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鼠疫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等新发生的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5.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急性中毒事件。

  6.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8.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光明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三)解释

  本预案由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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