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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综合执法指导意见3篇

更新时间:2021-05-06 来源:实用资料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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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下面是共赢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综合执法指导意见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综合执法指导意见1篇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针对我区行政执法总量不断上升的形势及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处罚相对集中”、“人均处罚量不均衡”、“个别部门领域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按照“积极履职,敢于担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区政府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政府执法履职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各执法部门要坚持机构职能责任法定化、公开化,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长期未被履行的职权,各执法部门要充分分析原因,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履职力度。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未经法定授权或者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开展执法活动。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辅助人员只能从事相关执法辅助活动,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行,存在受委托事项的,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

  行使权力。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被注销、暂停使用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将证件及时收回、销毁,并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积极贯彻落实全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横向有分工、纵向有层级,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的工作要求,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全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做法的推广,理顺条块、层级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各垂直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推进专业职能和管理重心下沉,提升基层服务管理能力。

  (四)加大重点领域联合执法工作力度。

    要依法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各类违法行为,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紧紧围绕全区五项重点基础工作,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拆除违法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强联合执法,结合历史经验,深入分析带有规律性的执法重点难点,总结工作方法,固化工作模式,提升执法效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有为,加强沟通,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实现执法有效合作,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五)依法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编制行政执法流程,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按照要求应当公开的,要依法予以公开。

     (六)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开展执法活动。

  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不得擅自简化、变更执法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凡对执法行为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依法可以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七)强化证据意识。

  在行政执法中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证据形成后及时收入卷宗,并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损毁。

  三、提升执法队伍整体水平

  (八)科学分配执法力量。

  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人均执法量不均衡的问题,科学研究现有执法力量的分配。不断完善执法队伍,及时调整本部门在编不在岗和无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使执法力量配置最优化。同时,充分借助属地、执法辅助人员和社会力量,完善线索发现机制。

     (九)加强执法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新法专题培训、业务实操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十)严肃执法工作纪律。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自觉抵御侵蚀和干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选择性执法,克服懒政、怠政。改进执法方式,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积极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准确把握裁量标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塑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队伍形象。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健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要按照规定和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报审程序,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不得以领导意见代替集体意见。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等途径,加强对本单位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充分利用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政府法制部门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数据统计分析、案卷评查等,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将行政执法情况列为“结果查究”项目,形成监督程序严密、监督措施有力、监督结果共享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畅通复议渠道,通过复议办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通过复议意见书及建议书对不当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各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接受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不断调整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和问责制度。

  认真开展“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末位约谈制,对履职不到位的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约谈部门“一把手”。将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纳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加大执法部门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审查力度,建立过错追究机制,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错案、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综合执法指导意见2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86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完善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部门内部、跨部门跨行业和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统一、精简高效。依法界定和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二)横向整合、重心下移。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减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同步下移,全面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

  (三)依法行政、监管有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程序。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四)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厘清综合执法范围和职责,构建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1.科学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应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市场监管、公共卫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镇管理、社会事业、商务和网络监管等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2.合理划分执法监管责任。全面梳理市级部门现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暂时不适宜由基层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外,原则上逐步划转交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级部门明确承担执法职能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级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县(市)区要强化属地执法监管责任,进一步统筹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的执法管理工作,理顺职责关系,厘清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3.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协同配合机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要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拟定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规划、实施审查审批、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等工作,加强对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

  (二)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1.市级部门推进内部集中综合执法。整合优化市级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原则上对部门内由多个处室、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处室或者一支队伍行使。凡将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一个处室行使的,以“撤一建一”、增挂牌子的形式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处,实现“一个部门一个处室管执法”。凡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现有部门所属执法队伍的,或将部门所属多支执法队伍归并整合的,相应调整职能、机构和人员,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改进执法方式,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

  2.县(市)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县(市)及通州区探索实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逐步减少县(市)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切实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现阶段每个县(市)原则上设置5~7支综合性执法队伍,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农林水利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市场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建筑行业管理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文化、旅游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社会事业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资源环境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上述领域中现有执法机构的执法频次和队伍规模,以其中一支队伍为基础,整合职能、机构和编制,重新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相应明确其主管部门。对专业要求高、执法频率低、不适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事项,仍维持现行执法体制,实行专业化执法。

  3.市辖区推进“区街联动”综合执法。按照“跨部门、相关联、可承接”的原则,在市辖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基础上,整合区其他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统一集中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使的区属部门执法事项和相应配置的执法人员全部下沉到街道。组建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区属部门下沉到街道的执法队伍和人员,对外统一由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实现“一个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支持市辖区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综合执法的范围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绿化管理、住房建设、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成效,今后逐步扩大综合执法的范围。

  4.重点园区及乡镇(街道)推进区域性综合执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向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延伸,以城镇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将县(市)政府相关部门适宜在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下放到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组建综合执法局(队),全面推进区域性综合执法,实现队伍专职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加强整体联动,与区域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执法队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整合各类执法力量,实现无缝对接。

  (三)创新执法监管手段和方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

  1.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执法监督。加大在执法监管中的科技投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推动监管方式向数字化、专业化、智能化转变。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智慧南通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深化工程、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工程,打造执法和审批信息共享互通的工作平台。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有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加强执法监管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应用,通过信用评级、关联性特征分析和数据筛选等措施,提高执法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改革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情况,在运用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效震慑。综合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醒、轻微问题警示等方式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3.健全社会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相关活动。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和公告。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诚信约束机制,依法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公开,扩大信用信息和信息产品应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异常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加强配套改革,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要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有权必有责,全面分解落实市县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统一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3.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完善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领域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组织协调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制订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强制权等的,按照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市编办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认真做好试点指导,适时组织对试点的第三方评估,整个试点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结束。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和法制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特别是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要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和文件案卷资料交接等工作,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县(市)区综合执法改革及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进行干预。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综合执法指导意见3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6〕44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执法程序、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主要工作,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县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快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市要求,积极有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方面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和范围的,应当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3.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运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形式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形成严格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4.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和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应诉、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5.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明确法制审核范围,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法制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6.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 

  在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主体、权限、方式、标准、步骤、时限等具体内容,科学设定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操作流程,全面、真实、准确地对行政执法程序予以规范。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探索建立各部门之间执法案件移送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依法明确执法领域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适用标准和条件。 

  7.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8.推行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引导行政执法相对人自觉守法。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和执法冲突。在城市管理领域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探索推行“柔性执法”制度,并作为当前执法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订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本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开展联合惩戒。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0.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政府办法制办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执法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等情况报政府法制办,由政府办法制办进行审查确认或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结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制定完善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工作,做好动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注销并上报备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持有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政府办法制办备案,接受政府监督。 

  12.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登记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能力水平。加大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力度,科学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激发行政执法队伍活力。各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报政府办法制办备案。政府办法制办结合证件年审工作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问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构建运转高效、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报告、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突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1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已建立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严格依法界定确认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常态化。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落实,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岗位配置科学、职责标准明晰、执法程序清楚、执法责任落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等问题。 

  15.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案卷评查标准,统一案卷使用格式,丰富案卷评查方式,强化评查结果运用。政府办法制办将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结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由政府办法制办依法依规备案审查,确保应报必报,杜绝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提高调阅案卷的数量,发现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报备机关予以纠正。 

  三、组织保障和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工作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推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精心组织部署。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要明确专门机构,坚持常抓不懈,精心规划,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提供可推广可检验的做法和成果。 

  (三)强化督促检查。政府办法制办将根据本实施意见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要约谈通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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