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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0-07-25 来源:活动总结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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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一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刻不容缓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我国已成为世界职业病发病大国

每年我国由于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人数超过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其他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还造成一大批无法逆转的职业性疾病患者。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截至2005年,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26起613例,死亡28例,病死率4.57%。以上只是发病疫情报告数,实际患职业病人数远不止这个数字。

(2)职业病发病率上升,引发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职业病不仅难以治愈,而且易产生连锁危害。2003年,福建省仙游县就曾发生贵州农民工60人患矽肺病,其中18人死亡。据专家分析,如果职业病防治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今后10年,我国职业病发病将进入高发期,并成为威胁、制约我国劳动力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群体性职业病事件频频发生,给各级政府敲响了警钟。如果听之任之,职业病危害将会在未来的某一时期井喷式爆发。

(3)坚持以人为本,不要“带血”的财富

面对严峻的职业病形势,一些政府官员、经营者不仅不愿解决问题,甚至还希望不要揭开“盖子”,以免影响金融危机下的“保增长、促就业”。这是一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想法。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理应把人的健康放在第一位,让每一个国民有尊严地劳动,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 职业病防治现状──不容乐观

与其它省份相比,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样面临点多、线长、面广的难题,远非高枕无忧,主要表现在:

(1)企业职工的健康安全问题突出

以某市为例,全市现有尘、毒、物理因素职业有害厂矿1069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74 175人。截止2006年9月30日,急慢性职业病患者3539例,疑似职业病患者3000多例。

尘肺病在全市报告的3539例各类职业病中,我市尘肺病病例报告2462例,占69.57% ;主要以煤炭(66 2%)、农民工(18 0%)、交通(2.97%)、冶金(2.93%)、建材(2.70%)、机械(1.88%)、化工行业(1.0%)为主。矽肺(53.56%)和煤工尘肺(43.29)是最主要的尘肺病。

急性职业中毒情况从1972年以来,发生各类急性职业中毒82起358例,死亡53例,病死率14.80%。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毒物主要是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分别为168例和77例,占46.93%和21.51% ,急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化工和冶金行业。

慢性职业性中毒情况慢性职业中毒报告224例,居首位的是慢性铅中毒131例(58.48%),主要发生在金属冶炼行业;其次是慢性苯中毒11例(4.91%)。其他职业病职业性眼病139例,其中以职业性白内障(37例)和化学性眼部灼伤(79例)为主;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75例,以听力损伤或噪声聋(62例)为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1例,职业性皮肤病42例。

(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缺失明显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者在用人单位。但我省有些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并未充分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要表现在:生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条件恶劣,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险因素超过国家标准;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对工作场所实施职业病危害监测,未落实职业健康体检、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要求;劳动关系、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不全,致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无法进行;未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致使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不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缺乏自我防护意识,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合法健康权益未能得到维护。

(3)政府部门的综合投入明显不足

由于各方面原因,在对职业病防治投入方面,全省各地普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在经费投入上,存在着重传染病轻职业病的现象;仪器设备陈旧落后,难于发现和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人才匮乏,尤其基层的职业卫生队伍力量较薄弱,许多县(市、区)仅靠一二人兼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工作网络不够健全,职业病监管服务工作主要集中在县(市、区)级层面,还未延伸到乡镇(街道)。

(4)防治监管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处于失控状态。一些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经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有关部门照样准予立项、许可、发证、年审和投产运行。有关资料表明,三明市1990年以来新建、扩建项目1120项,报请卫生监督机构审查仅160项,占14.3% ,而报请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仅有40项,占3.6%。

三 对策建议

1 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我们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复杂性,一是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议,尽快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领导任期考核目标。二是按照“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原则,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三是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牵头与协调作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与安监、劳动保障、建委、工会等各部门的联系沟通,从职业病预防控制、劳动用工、工商管理、职业卫生监督、建设项目监管等环节入手,多管齐下,形成地方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职业病防治的协作工作机制。四是建立我省职业病防治救济专项基金,解决当前不少职业病患者医疗待遇不落实、病情进展快、病死率高的实际问题。

2 把好职业病危害评价关,从“被动应付”转向“预防保障”

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对未经评价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立项、批地、规划、融资、年审、发证、批建和投入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建议把在建设工程等方面一些“飞出去的”的监管职能,重新整合到卫生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审查、设计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权限,真正实现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的全程闭路监管系统。加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管理监督,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已投入建设项目的必须停止建设,未经卫生审查合格前不得重新开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建议市政府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监、卫生、劳动等执法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导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改善职业场所劳动条件。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要建立“企业法人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强化企业和业主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和小煤窑、小矿山、小水泥厂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经过治理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三是要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把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企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之中。四是在处理企业改制、合并、破产的过程中,应确实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妥善解决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不得视其为“包袱”,避免遗留历史问题而引发群访事件。五是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医疗保障机制,将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全部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范围,确保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4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

一是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与协调发展,尤其要加强基层职业卫生队伍建设,更新仪器设备,提高检测水平和技术能力,提高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增加监测设备和仪器等硬件投入,从整体上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建设。要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诊断的资质申报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做到科学、公正、便民,切实落实法律对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护。 

5 加大宣贯力度,形成防治职业病的良好氛围

一是要重点加强对企业主的普法宣传,提高其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观和发展观,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二要面向广大劳动者宣传,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的职业病预防教育及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和预防常识,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三是要积极面向社会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关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四要建立职业病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把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治理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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