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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
【提示】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国际贸易惯例
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义务的地点、运输、保险)(口诀:清风货运保)
【提示】运输包括两个问题,即运输费用的承担和运输方式。
Ex works(工厂) carrier(承运人) alongside (旁边)ship (船)free(自由的) board(甲板) freight(运费) 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Carriage(运费) Place(目的地) At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交货) Duty(关税) Paid(已经支付完毕)
主要归纳:EXW/DDP FOB/CFR/CIF DAP/DAT CIF/CIP
(1)清关手续(原则上卖出买进,只有两个例外,EXW,DDP)
(2)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装船/完成交货)时转移的术语:FOB/CFR/CIF
(3)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术语——E组、F组;后面跟的地点是装运地。
卖方负责运输的术语——C组、D组。后面跟的地点是目的地。
例如:术语后面的地点FOB(青岛) CIF(青岛)
(4)只适合于海运(水运)的术语:FOB/CFR/CIF/FAS
(5)卖方有义务投保的术语:CIF/CIP
★★★对2000年贸易术语的主要修改:
(1)新的分组方式: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2)适用范围:国际贸易——国内贸易;
(3)规定买卖双方在选择使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4)对“以船舷为界”的调整;
(5)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2016-1-80)略。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适用方面特殊的任意性(可以修改公约,可以排除公约适用,可以选择贸易术语)
被选择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选择贸易术语不等于排除适用公约,符合其适用条件的,则公约可以作为贸易术语的补充适用。
(1)营业地标准: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不满足营业地标准)
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
(1)要约的规则
导致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被撤销而失效、要约过期而失效、遭到拒绝而失效等。
(2)承诺的规则:
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
实质性变更: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争端解决和违约赔偿。
非实质性变更:其他。
b.逾期——因传递延误和非因传递延误而逾期
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形:卖方提前交货;拒收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
买方的义务:接收和付款。接收不等于接受。
(2)货物的检验(2008-1-4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
①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无合理机会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4.风险转移规则
5.违约补救—买卖双方的补救措施
交付替代物和宣告合同无效是以卖方根本违约为前提。
(2)其他有关补救方法
6.货物保全
(1)保全义务的前提: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者接收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者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已经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
(3)变卖货物的前提: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例如:买卖水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