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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七

更新时间:2019-02-25 来源:司法考试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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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七

  【案例一】

  案情:某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张某、王某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先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朱某进行了讯问,因杨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即采取不让其睡觉的体罚方法获取了杨某的口供,按照杨某的口供,张某、王某在杨某家中提取了抢劫所用的匕首,并根据杨某供述的抢劫地点调取了被抢劫银行的监控录像。

  问题:

  1. 按照杨某的供述提取到的匕首,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2分)

  2. 根据朱某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3分)

  3.根据杨某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3分)

  4. 按照杨某的供述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2分)

  【答案】

  1. 按照杨某的供述提取到的匕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局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不在排除之列。(1分)

  2.根据朱某的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分)犯罪嫌疑人基于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分)

  3. 根据杨某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应当被排除。(1分)侦查人员以变相刑讯的方式取得的供述,应当被排除。(2分)

  4. 按照杨某的供述提取到的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局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不在排除之列。(1分)

  【案例二】

  案情: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的私人住宅。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由局长王某任组长侦破此案,在侦查阶段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公安局局长是检察长的弟弟,要求公安局局长和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

  问题:

  1.公安局局长是否应当回避?(1分)为什么?(2分)公安局长是否应当回避的事项应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2分)

  2.检察长是否应当回避?(1分)为什么?(2分)检察长的回避问题应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2分)

  【答案】

  1.公安局长王某应当回避。(1分)公安局长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张某的近亲属,应当回避。(2分)公安局长是否应当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分)

  2.检察长张某应当回避。(1分)因为张某是本案的被害人。(2分)其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分)

  【案例三】

  A县的陈某、刘某合伙将同村女青年付某拐骗到外省B县,在B县经人贩介绍卖给C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C县公安机关报案。C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

  1.ABC县公安机关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吗?简述理由(9分)

  2.C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分)

  【答案】

  1.A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县。(3分)

  B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3分)

  C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C县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3分)

  2.C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分)

  【案例四】

  民警赵某在甲地火车站附近发现佘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查获日前发生的一起抢劫案的被抢物,佘某闪烁其辞,于是赵某将其带到派出所。佘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佘某终于供述自己是E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E省丙地犯奸杀张女一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甲地公安局意识到案情重大,就告诉佘某可以委托律师,佘某委托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佘某,公安局拖延2天后才让其会见。

  【问题】

  1.如果佘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4分)

  2.甲地公安局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6分)

  【答案】

  1.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王某有罪,依然可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4分)

  2.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

  ①在讯问完毕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1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分)

  ②佘某的委托律师要求会见委托人,2天后才获准会见。(1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2分)

  【案例五】

  某日凌晨,张某和王某(女)持刀拦路抢劫行人被当场抓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刀。因侦查需要,侦查人员要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伤害状况,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10分)

  【答案】

  1.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10天后才安排会见。(2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2分)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2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但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2分)

  也就是说强制检查人身,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2分)

  【案例六】

  某日凌晨,张某和王某(女)持刀拦路抢劫行人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对两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时,证人李某、赵某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10分)

  【答案】

  1.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的做法不对。(2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分)

  2.让证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做出一致陈述的做法错误。(3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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