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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二

更新时间:2019-01-31 来源:司法考试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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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二

  【案例一】

  2013年7月12日,赵某在A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B县,被B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B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10月2日上午10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10月5日才通知其家属并送看守所羁押。10月6日下午2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

  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

  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

  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

  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

  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由于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

  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B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赵某抢劫行为发生在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刑侦大队长批准拘留不当。应当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拘留。

  3.拘留3天后通知赵某家属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拘留3天后将赵某送看守所羁押不当。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

  5.拘留4天后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不当。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6.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讯问不当。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7.张某直接要求赵某交待犯罪事实不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当。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9.张某说抗拒从严不当。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10.张某不允许赵某聘请律师的说法不当。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1.侦查人员在拘留时未告知赵某有权聘请辩护人不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12.张某关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的说法不当。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13.张某关于由赵某自证其无罪的说法不当。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14.张某“不老实我还揍你”、“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的言辞不当。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15.讯问过程未录音录像不当。对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案例二】

  2011年5月5日晚,施某(男,41岁)以伤害武某(女,24岁)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并以杀害武某全家相威胁,迫使武某及其家人不敢报警,后施某多次将武某带至其出租屋内实施奸淫。

  当年5月12日,武某受施某胁迫,介绍柳某(女,23岁)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威胁柳某要听话,否则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欲控制她们去卖淫,从中牟利。当年7月,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分别将徐某(女,26岁)和田某(女,13岁)骗至施某家中,并帮助施某强行奸淫二人。同时,施某指使武某、柳某拍摄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求两人听从安排去卖淫,否则杀害其家人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当年7月底,施某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的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80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卖淫,同时还以金钱为诱饵,唆使其浴室女性工作人员杜某(17岁)卖淫,杜某表示同意。王某安排其表弟张某负责安排徐某、杜某接客并支付一定酬劳,徐某每次收取服务费120元,其中80元交给施某。某日,张某安排徐某接待嫖客李某。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请求李某搭救。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因惧怕施某会对其不利,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支付嫖资120元给张某。施某从中获利80元。后张某又安排徐某、杜某多次卖淫。

  当年8月初,姚某委托蒋某帮找个年轻的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称田某13岁,自愿卖淫,蒋某表示同意并告知姚某。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押送至姚某暂住处。田某告知姚某自己未满14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拒绝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1000元给施某。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1000元后,经田某同意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

  问题:请分析本案涉案人员构成何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请分析其罪名和有关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施某以胁迫为手段对武某、柳某实施奸淫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

  2.施某强奸徐某、田某后迫使二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施某对徐某、田某实施的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加重情节、不单独定罪 。

  3.武某帮助施某对柳某实施强奸,依照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武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该二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柳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该二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武某、柳某均系受施某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按照该二人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王某容留徐某、杜某在其经营场所内卖淫,引诱杜某在其经营场所内卖淫,依照刑法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构成引诱、容留卖淫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实施本罪中一种以上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5.张某协助王某实施容留卖淫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犯。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李某对徐某以金钱为媒介,实施嫖宿行为,构成嫖娼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7.姚某第一次违背田某意愿,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因田某不满14周岁,属于幼女,依照刑法规定,姚某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

  姚某第二次明知田某不满14周岁而嫖宿,付给金钱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嫖宿幼女罪。

  8.蒋某应姚某请托,通过施某介绍田某供姚某嫖宿,因田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照刑法规定,蒋某构成嫖宿幼女罪的共犯。

  9.徐某、田某受他人胁迫卖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卖淫”违法行为,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案例三】

  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

  问题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张某抢夺李某财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张某殴打李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张某15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张某的两种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赵某以言语、木棍威胁李某人身安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

  李某为了免受张某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问题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的地方:

  1.民警口头传唤时未出示工作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2.民警在传唤后未履行向被传唤人家属的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传唤后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询问张某、李某时未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对赵某威胁李某使用的木棍未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扣押。

  5.民警将张某、赵某、李某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询问时应分别进行。

  6.询问调查时间持续25个小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对张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8.对赵某不予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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