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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考试2018]山西2018年心理咨询师补考有关事项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13 来源:心理咨询师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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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2018年心理咨询师补考有关事项通知

  摘要:202018年山西省心理咨询师补考鉴定通知:报名时间:3月12日至4月8日,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9日至13日,交费时间:4月10日至16日,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1日至18日,考试时间:5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按照《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业范围

  (一)全国统一鉴定开展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2018年正常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考试。

  (二)全省统一鉴定开展职业:育婴员(3级、4级)。

  2018年上半年正常组织育婴员(3级、4级)报名考试,2018年下半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对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组织最后一次补考,不再组织全省统一鉴定,逐步过渡为日常鉴定。

  (三)以下职业从2018年开始不再受理新的报名,5月只针对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组织最后一次补考:

  全国统一鉴定: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

  全省统一鉴定:秘书、婚姻家庭咨询师、创业咨询师。

  二、考试时间及鉴定方式

  (一)考试时间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见1)。

  (二)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2)。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

  上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3月12日至4月8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9日至13日

  交费时间:4月10日至16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1日至18日

  下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9月3日至9月28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9月5日至30日

  交费时间:9月6日至10月10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9日至16日

  (二)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

  (1)目前网上报名系统正在测试阶段,预计3月底开通,有关通知请及时关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http://www.sx.hrss.gov.cn)中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板块或微信公众号“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网上报名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3)报名。考生须准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工龄、所在单位、联系方式(手机)、考生来源、文化程度、鉴定分类、职业级别、原证书取得时间、原证书编号、符合申报的条件等报名信息,并在“意向考点”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同时上传近期红底免冠电子相片,要求相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网报信息一旦上报不得修改。

  (3)报名现场审核时须提交《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所对应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学历网站查询打印件、工龄证明、职称证明、资格证书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审核只针对初次鉴定或晋级鉴定的考生)。审核时间和地点将会通过短信通知考生。

  2、报名机构组织报名,做好报名善后工作。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报名机构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可代收鉴定费。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捆绑收取培训费,如发现违规问题,省中心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3、鉴于全国统考工作取消的工种较多,2018年上半年采取报名机构报名和网上报名双轨制,报名机构下半年报名工作另行通知。请各报名机构就上半年补考等事宜,做好收尾工作。

  四、论文提交方式及撰写要求

  (一)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提交论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二)论文提交方式

  1.上半年网上报名考生,收到准考证打印通知后将论文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文件命名“准考证号+姓名”。论文提交封面及论文撰写格式统一采用省中心指定格式(见附件4,5)。

  2.报名机构报名的考生论文将由机构统一打印,一式4份交至省中心。

  3.递交论文截止时间: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16日,逾期不交者,按缺考计。

  (三)论文撰写要求

  1.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2.论文撰写要求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否则答辩成绩无效。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五、其它事项

  (一)报名机构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将《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标准》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标准》见附件6)。

  (二)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三)考生应于考前熟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见附件7、8、9)。

  (四)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五)省中心公布成绩后,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有关通知请及时关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http://www.sx.hrss.gov.cn)中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板块或微信公众号“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0),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省中心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六)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考试值班电话:0351-2396881)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统考报名组织工作。

  附件:点击查看

  1.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表

  4. 论文提交封面格式

  5. 论文撰写格式

  6.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标准》

  7.《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8.《准考证注意事项》

  9.《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10.《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3月9日

  附件1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2

  2018年国家职业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附件3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表

  附件4

  论 文 提 交 封 面 格 式

  论 文 撰 写 格 式

  附件6

  附件7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得退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三、考生考试除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橡皮等)或按规定要求携带的用具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

  四、考试响铃后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位置上正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业、报考级别等有关内容,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五、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工整。考试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红色等其它颜色笔答卷,试卷作废。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交换试卷,场内禁止吸烟。

  八、考生应尊重考试工作人员,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检查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对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和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的,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附件8

  准考证注意事项

  一、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只准带中性笔或墨水笔、2B铅笔、直尺、橡皮、铅笔刀入座。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应切断电源;

  三、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退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四、遵守考场规则。考试时不准旁窥、交谈、吸烟、传递物品,严禁作弊。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五、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截止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附件9

  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1、考生须持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入答辩考场。

  2、考生可向考务工作人员咨询本人所在答辩考场及答辩排序情况,并在指定位置候考。

  3、考生在候考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4、考生应于考前设置手机静音或关闭,不得在考场内接打手机,否则视同违纪。

  5、考生在签到处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并签到,进入答辩考场后介绍姓名、准考证号后四位,论文题目,阐述论文概要(不超过5分钟),然后对答辩评委结合论文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答辩。

  6、答辩大约需10分钟。

  7、考生答辩时须尊重评委,平和阐述个人观点,有疑议请在答辩现场声明。答辩结束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受理任何答辩成绩复议申请。

  8、举报电话:0351-2396881

  附件10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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